留学不成,要求机构退费被拒,怎么办?|关注“315”
禅城融媒体中心 2021-03-16 16:30

近期,禅城区消委会发布了禅城区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培训机构退费、美容“套路贷”、预付式消费等。且看专家分析点评、以案说法。

经典案例:

放弃留学计划,但中介拒绝全额退款怎么办?

受国外疫情影响,不少人放弃出国留学计划,但中介又不肯全额退款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案例回顾:

市民L某于2019年10月与XX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从英国转校到美国留学的咨询服务协议书。不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申请明年入读美国大学的机会微乎其微。因此L某准备放弃之前的计划,要求XX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但该公司以L某单方面提出解约为由,只愿意退回一半的服务费。L某认为该公司尚未对其转读美国院校提出申请,在其转校事宜上尚未有所付出,全额退款理所应当。请问:L某的请求是否恰当?XX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如何退费为当?

律师点评:

禅城区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疫情不仅打乱了留学生们的学习计划,还引发了不少纠纷,其中我们收到此类咨询最多的就是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留学生向中介机构申请退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针对此类情况,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疫情在上述案例中究竟起到何种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年2月11日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若一方主张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当证明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可以主张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在上述案例中,我们无法获知留学咨询服务公司具体的服务内容。通过案例表述可知,并无充分证据证实上述咨询服务协议已经完全不能继续履行。

二、是否可以引用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若留学生L可以举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虽然咨询服务合同可以履行,但由于入学机会大幅降低,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留学生L严重不利,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那么,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亦可诉诸法律请求按公平原则处理。

三、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构成或性质?

据了解,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收取的中介服务费,通常由多种费用综合构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学校的服务收费、指导准备入学申请材料的费用、代办签证费用、协助抵达学校费用等等。因此在申请退费时,应当区分哪些费用已经实际产生、哪些费用并未产生。原则上说,只能申请退回并未实际产生的费用。当然,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机构若主张某些费用不应当退回,亦有义务提供合同依据或已经实际完成服务的其他证据。

结合本案例,留学生L认为该公司在其转校事宜上尚未有所付出,因此退回全款理所应当。该公司若认为其有理由扣除一半服务费,则应当举证其具体的依据或证据。

四、关于咨询服务合同中霸王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此类案例中,作为消费者的留学生一方,通常会反映在与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存在多项不予退款的霸王条款。双方发生矛盾时,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机构则多会依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予退款或者不予全部退款。在本案例中,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机构以留学生L单方面提出解约为由,只愿意退回一半的服务费应该也是此类情况。

原则上说,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合同中的条款都应当是双方互相认可的。但现实中,由于合同签订双方并非均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主体,由此反映在合同中也会出现部分条款对某一方严重不利的情况。但是对于哪些条款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认定,而不是当事一方的说法。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认定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则这些条款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需要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履行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来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以及适用的具体程度。当然,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还可以考虑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

在本案例中,留学生L若能举证其情况符合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则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不过,如果该公司已在合同中提前向该留学生L说明了只要不是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入学,中介均要扣除相应的合理费用,或者留学生L无法入学还有其他非疫情原因,则学生不能以疫情系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为由要求中介全额退款,双方可协商部分退款。

经典案例:

要求舞蹈培训机构退费,被拒绝怎么办?

案件回顾:

消费者李小姐在某舞蹈机构以活动价3080元购买了原价为3900元的年卡,购买十余天后,发现该舞蹈机构又搞活动进行促销,原价3900元的年卡仅售2480元。李小姐认为舞蹈机构这种行为是欺骗消费者,再加上自身的一些原因,向舞蹈机构提出退款申请,要求扣除已上课的费用,并退回剩余学费。某舞蹈机构向其说明——其所开办的年卡上已经注明:“本收据仅作为某舞蹈机构连锁免费转校凭证,费用经本人确认,一旦收取恕不退还。”因此不同意其退款申请。那么,问题来了:该舞蹈机构在短期内的价格变动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吗?剩余学费是否应该退回给消费者?

律师点评:

禅城区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李小姐与某舞蹈机构以活动价3080元购买了原价为3900元的年卡,李小姐向某舞蹈机构支付相应舞蹈培训款项,李小姐与某舞蹈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了。该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舞蹈机构的促销行为不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舞蹈机构的义务是提供培训等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禁止舞蹈机构在短期内搞活动进行促销,因此舞蹈机构十天后搞促销活动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不能成为李小姐解除合同的理由。

当然,李小姐可以质疑舞蹈机构的商业信誉,甚至要求比照促销活动价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这些仅属于双方协商的范畴,李小姐不享有合法的权利,舞蹈机构也没有义务。

✦舞蹈机构在年卡上的注明内容不构成拒绝退款的充分理由。

即使年卡上注明:本收据仅作为某舞蹈机构连锁免费转校凭证,费用经本人确认,一旦收取恕不退还。但这种免责申明是单方的、格式化的,对客户没有约束力。

✦李小姐的“自身原因”需要拿出来进行分析,看看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理由。

有一些新情况,可能构成李小姐终止合同的理由,比方说出国定居、因病无法继续舞蹈等等。

消委会提示:

舞蹈机构打开门做生意,需要诚信,需要良好的商誉;李小姐如有个人原因意图终止协议,也可以友好协商,双方找到最大公约数,化解纷争。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通讯员 吴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