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3月15日,记者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支持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解决居住困难,目前佛山市已修订草拟《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意见(修订稿)》(下称“《意见》”),对佛山市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和管理进行进一步明晰。
“新修订的《意见》,不仅再度降低申请门槛,还强化了审核退出机制,并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亦能申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新市民申请人需要满足连续缴纳36个月社保等要求,但修订后仅需满足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或五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社保等要求即可。
《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佛山市将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其发放货币补贴。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意见》指出,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由各区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而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也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同时,对于年满三十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指出,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除了覆盖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外,新市民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亦可进行申请。同时,租赁补贴还将根据统一公式进行计算,分3档实行差别化发放,即:月租赁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而根据保障人数不同,保障面积对应为:1人为30平方米,2人为45平方米,3人及以上为60平方米。
其中,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各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的,划定为第一档补贴档次,补贴系数为1;可支配收入对比为30%~70%的,划定为第二档补贴档次,补贴系数为0.8;可支配收入对比为70%~100%的,划定为第三档补贴档次,补贴系数为0.6。
《意见》强调,补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新市民家庭或个人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五年(领取租赁补贴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
其次,《意见》要求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区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审核、复核、抽查机制,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应当对补贴对象的住房、车辆、社会保险、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情况再次审核。
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当自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目前,该《意见》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3月23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佛山市民政局。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规划和保障科
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fszjzfk@fszj.foshan.gov.cn
联系电话:0757-82590649
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或未年满十八周岁子女非本市户籍并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子女户籍因就学迁出本市且尚未毕业,或毕业后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因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二)新市民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为本市个体工商户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2.申请人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共同申请人也需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
3.申请人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或者五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4.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
的住房优惠政策。新市民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受理时应当将申请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信息进行登记。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单独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三年;
3.申请人在本市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申请人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