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农改进行时|顺德区农业农村局以“利剑”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珠江商报 2021-02-0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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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珠江商报记者骆苏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2020年7月至12月,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开展了一场持续半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利剑”行动,以雷厉风行的执法行动和铁腕的执法手段,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给全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户带来一场思想上的洗礼——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事关民生,不容丝毫马虎,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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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谭逢显带队开展“利剑”3 号行动,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并为养殖人员讲解健康养殖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珠江商报记者骆苏艳摄

铁腕执法全方位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

“利剑”行动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按“利剑1号”行动、“利剑2号”行动和“利剑3号”行动分重点推进。

“利剑1号”以蔬菜、水果为重点,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执法检查深入细微之处,如检查农药使用单位的农药采购情况,检查其农药贮存仓库,并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检查生产记录和农药使用记录,确认是否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制度;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问题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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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在蔬菜种植基地取样检测。/区农业农村局供图

“利剑2号”行动则以猪肉、牛肉等禽畜产品为重点,以生猪养殖场、生猪及牛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执法人员重点检查养殖场养殖档案,查看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检查各检疫申报点工作质量,通过倒查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式,严查伪造、变造、转让、倒卖、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等行为,严防病死猪肉流出。

“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为重点,以养殖户为重点对象。执法人员一方面对渔药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是否有销售含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及其他禁用物质成分的兽药;检查是否销售无二维码信息等标签不规范的兽药;检查说明书标有“杀虫”“杀菌”“治疗”等具有兽药功能表述的水质改良剂,从药物使用的源头严把质量安全关。另一方面,执法人员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的模式,直接去到养殖鱼塘,对塘主的仓库、鱼塘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使用禁用药物,是否有使用假兽药,养殖台账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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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正在检查渔药经营场所。/区农业农村局供图

“作战”方案已定,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镇街农业农村办公室、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区农业综合技术中心分工配合,形成一张覆盖十镇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主动出击,成为“利剑”行动的主力军,全区合计出动检查执法人员5000多人次。如伦教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水产养殖主体“六个一”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双剑合一”。又如勒流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每月不定时对街道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及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每家企业被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又如龙江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克服人手少、鱼塘和水产养殖户多的客观困难,以问题为导向,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对兽药店管理发现的问题处理及时到位。

区镇联动持续以高压态势开展“利剑”行动,成果显著。顺德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利剑”行动开展以来,监督抽查样品数369批次,印制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海报5600张,悬挂宣传横幅225条,发放宣传材料30794份,指导培训32场次,指导培训826人次。其中区级出动执法员789人次,检查种养殖户、屠宰场、烧猪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等共391个,监督抽样306份,派发法律法规宣传册540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7宗,移交司法机关1宗,涉案货值1.65万元,罚没金额23.1万元。

深入宣讲提高农民质量安全管理意识

在农业农村局科室和执法人员开展“利剑”行动的时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也走进了田间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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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鱼塘边取样检测。/区农业农村局供图

区农业农村局每检查一家种养殖企业、种养殖户时都会为他们送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明白纸”,从源头上强化种养殖企业、种养殖户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意识,敦促他们按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执行用药管理规定,自觉杜绝使用禁药,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确保自己养殖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

执法是“利剑”,同时也是强有力的宣传手段。“利剑”行动执法过程中,立案查处的案例成为了种养殖户“身边的警示”。

2020年12月6日,区农业农村局在杏坛梁銶琚文娱康乐中心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暨安全生产大型现场宣传活动,一些“利剑”行动中查处的案例就成为了鲜活的普法教材,吸引了众多参与活动的种养殖企业负责人、种养殖户驻足细读。

又如2020年12月17日下午,顺德区水产商会举行的第五届会员大会上,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谭逢显在讲话中强调,商会各会员单位,尤其是会长、理事单位要主动带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副所长林永胜以《顺德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分析》为题,结合“利剑3号”顺德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从生产、销售违禁药品、规范用药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并为会员们送上“避雷指南”——做好台账记录,包括用药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等,并保存2年及以上;买药去信得过的药店,不用散装药,保存购药凭证;不用违禁药物;出鱼必检,合格再卖,保存好检测报告;经营水产苗种的,要及时办理《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台下的会员企业人员纷纷掏出手机拍照收藏“避雷指南”。

常抓不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常态化

“利剑”行动告一段落,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永远在路上。目前,经区、镇(街道)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初步搭建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常态化开展。

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市监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深入开展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农资打假工作,严厉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重点落实四方面工作:完善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等投诉热线的作用,做到有投诉必查;严厉查处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等工作;认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案件予以曝光,并录入检察院“两法”衔接案件系统;安排专人按要求及时做好打假信息报送工作。

在此背景之下,顺德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入了一个更为严厉的监管阶段。2020年11月,随着“利剑”行动进入尾声,另一场打击范围更广、力度更严的执法行动悄然打响——“奋战一百天全年保平安”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拉开序幕。这是一场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会战”。行动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部署,各业务科室、事业单位以及十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同时出击,从2020年11月“跨年”执行至2021年2月中旬春节前,通过加强与市监、公安等部门衔接配合,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确保节日前后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群众平安过节。

与此同时,区农业农村局还针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品种和环节,加大排查力度,以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监测,以排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以案说法知多D

案例一

2020年8月,省农业农村厅对我市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在顺德某水产有限公司抽取了1个乌鳢样品,氧氟沙星检测项目检验值为12.9ug/kg,不合格。2020年9月2日,顺德区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该公司的不同鱼塘抽取了6个乌鳢样品,经检测,6个样品氧氟沙星检测值分别为23.2ug/kg、2.34ug/kg、3.10ug/kg、75.3ug/kg、4.62ug/kg、21.1ug/kg,均不合格。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在乌鳢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氧氟沙星的证据,乌鳢样品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无法确定,该单位养殖的乌鳢也未销售过。但执法人员在9月2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用药记录不完整。当前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乌鳢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测合格不得销售。经跟踪,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对用药记录进行整改,不合格乌鳢已作无害化处理。

处罚引用法律条文: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在2020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样人员在均安镇梁某养殖场抽取了一个乌鳢样品,氧氟沙星项目实测值为3.78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签收后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复检,复检检测结果为氧氟沙星项目检测值为2.29ug/kg,单项判定也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的规定,氧氟沙星属于停止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涉案乌鳢属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目前,顺德区渔政大队已对当事人立案处罚完毕,依法罚款2500元。

处罚引用法律条文: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应当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水产品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

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在杏坛镇某兽药店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B暴雪康”(标有兽药成分和治疗功效,没有兽药生产批准文号)34瓶,“超微五黄粉”(没有兽药生产批准文号)58袋。该兽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属于经营假兽药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当即依法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对该店予以处罚公示。

目前,该店已及时完成整改,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经营兽药。

处罚引用法律条文: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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