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通讯员潘宇婷 记者黄碧云报道: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了判决,若蓝格杂志网创始人万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若蓝格杂志网——一家自称“国内最好”的PDF电子杂志下载网站就此告别了它的“光辉岁月”。
2014年伊始,被告人万某创办了若蓝格网站,在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和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万某擅自在该网站上提供国内外、港台地区出版发行的娱乐、摄影旅游等电子杂志免费供读者下载阅读。2019年12月,万某为谋取利益将大部分的杂志设置为仅会员可阅读,读者需缴费解锁会员权限。随后被南海区公安局立案查处。据统计和鉴定,万某在若蓝格网站上有偿提供电子杂志共计503种1384册。涉案电子杂志权利人众多且分散于国内外,难以一一联系权利人给办案带来了阻力,参照国内相关判决,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制情形。
最终,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定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考虑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启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合法权利,还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网络非法外之地,违法行为人即使隐身网络也终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应用,未来的作品使用方式将进一步提高作品利用效率、降低作品传播成本。但无论技术如何变革,不经许可就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始终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