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12月11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正式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
《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
而购房者在付款或申请抵押贷款时,则应当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房企提供的监管账户。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款除了包括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外,还包括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应从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时,方可申请解除。期间,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
在额度方面,《办法》规定,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不同信用分值的企业按照留存额度的80%至120%不等进行预售款留存。为保障项目竣工,《办法》中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账户中留存的预售款额度,还与项目建设进展直接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若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未依照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监管账户、未依照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以其他款项为名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变相逃避监管等情形的,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整改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业务。
同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预售项目被责令停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调查、未按期交付使用、发生严重的信访投诉,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情况,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况时,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期间,及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款,并启动应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账户内预售款的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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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额度与项目建设进展关系
当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额达到以下各阶段留存额度后,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监管账户:
(一)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
(二)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
(三)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
(五)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预售款并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预售款留存额度与企业信用关系
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信用分值的计算按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
(二)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
(三)信用分值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留存;
(四)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10%留存;
(五)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20%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