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关系、顺利融入社会和预防减少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该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始终,依法保障社矫对象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它的颁布施行,既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根本遵循,也对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高明区司法局荷城司法所
以深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为契机,
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抓严抓实社区矫正各环节、各方面,
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实效。
截至目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零,真正实现了管得住、规范化、低重犯的目标。
学习宣传着重“四个一”
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一是每月举办一次社矫工作业务培训班。组织社矫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专题学习,理解掌握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树立社矫工作新理念。

△ 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社区矫正法》学习讲座
二是开设一个宣传专栏。在区社矫中心荷城分中心建设一个宣传专栏,作为当前和今后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主阵地。
三是组织一次知识竞赛。开展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线上答题学习活动,动员社矫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竞赛,深化对社区矫正法的认识,提高社矫业务能力。
四是举行一轮线上学习活动。《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停社矫对象的集中教育活动。为让社矫对象及时了解社区矫正法,落实“互联网+法治宣传”模式,利用腾讯会议APP平台,组织社矫对象线上学习社区矫正法,邀请律师进行线上授课。通过线上学习,让社矫对象清晰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尊法守法意识,为社矫对象“一罪不再犯”提供思想和认识保障。

△ 社区矫正对象线上集中学习《社区矫正法》
监督管理突出“三抓手”
一是抓建章立制。对标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社矫对象的电话报告、当面报到、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集中点名、请假销假、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调查评估、衔接管理、教育矫治、走访帮扶等一整套工作流程,实现了对社矫对象全流程闭环管理。
二是抓信息化核查。依法利用信息化核查手段,强化对社矫对象的监管。荷城司法所安排专人每日实时检查社矫对象上传定位情况、不定时对社矫对象的实时定位信息进行抽查,保证每周社矫对象100%覆盖抽查。对于个别抽查不及时上传位置信息的社矫对象,荷城司法所利用微信实时位置共享的方法,与社矫对象共享实时位置,有效地避免了社矫对象发生脱管、漏管以及上传虚假定位的现象。
三是抓奖惩考核。依照规定对社矫对象的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遵守规定和服从管理的社矫对象及时给予表扬;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服从监管的社矫对象,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等处罚,发挥奖惩考核“惩处一个、震慑一群、教育一片”的作用。
教育帮扶做到“三注重”
一是注重个别化矫正。坚持分类教育、因人施矫的个别化矫正模式,根据社矫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悔罪意识等个体特征以及犯罪类型、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并根据社矫对象在社矫期间的变化适时地作相应调整。
二是注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治。积极组织未成年社矫对象参加向阳计划活动,鼓励其参与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为未成年社矫对象开展教育矫治,纠正偏差行为。
三是注重人性化帮扶。定期了解社矫对象的生活、工作、家庭和思想情况,及时排查出心理健康状况不稳定和生活困难的社矫对象。通过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帮助社矫对象树立健康的心态,顺利渡过社矫期。针对积极开展“一对一”心理辅导,由专业的社矫社工或心理咨询师为情绪不稳定的社矫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积极协调妇联、民政等部门,对生活困难的社矫对象实施帮困扶助,利用重点节假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社矫对象送上生活必需品,用真诚与关爱感化社矫对象,促进社矫对象积极接受改造,顺利融入社会。

△ 社矫社工与社矫对象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

△ 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及社工对困难社矫对象开展帮扶
强基固本着力“三加强”
一是加强场所建设。在全区四个镇街中率先建成高明区社矫中心荷城分中心,实现场所设施标准化。
二是加强经费保障。机构改革后,司法所按照财务独立要求,单独设立资金账户,并将社矫工作经费和村居协助开展社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安排1名公务员专职负责社矫工作,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引入8名社工参与社区矫正。每年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班,提高工作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 青少年社矫对象参加志愿公益行活动
来源 高明区司法局
编辑 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