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行为本身并无不妥
但必须依法依规
如果狗咬狗混乱中,人被咬伤
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日前,龙江某爱狗人士小林带着自己心爱的巴哥犬上街经过某小区商铺时,小邹饲养的家狗突然冲出来,咬住了巴哥犬。

小林见状即刻抱回自己的巴哥犬,但在过程中脚被小邹的家狗咬伤。

事后马上报警就医的小林因伤停工半个月,随后小林要求小邹赔偿医疗费2659.36元、误工费4000元。
但是小邹认为是小林的巴哥犬挑衅在先,错不在己,并且认为小林的伤并非自己的狗咬伤,所以拒绝赔偿。
双方调解无果,最终闹上法院。
究竟是谁的责任
要想搞清楚这几个问题
1、因犬只造成的意外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邹某的家狗是否咬伤了林某?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佛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应该由成年人牵领,并且要为犬只配上号牌和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
本次案例中的小邹没用狗链牵着家狗,让其随意跑出来,已违反管理规定。
那到底是不是小邹的家狗咬伤小林?
经审理,事发当时现场有两只狗,一只是小林的巴哥犬,一只是小邹的家狗,是家狗先跑出来咬伤了巴哥犬。
从常理分析,巴哥犬被咬,主人小林用手抱自己的狗,在混乱中小林被对方家狗咬伤,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并且小邹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家狗被踢走后,小林才被咬伤的,因此认为是小邹的家狗咬伤了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佛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经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终判决小邹向小林支付赔偿款2775.38元
驳回了误工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具体明确规定市民在佛山市区范围内遛狗

应当遵守七种行为规范
1、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2、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3、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4、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6、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贴身携带犬只;
7、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如果违反规定
最高会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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