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街头,突然看见一名老人摔倒在地。此时你是否会上前伸出援手?近年来这个扶不扶的问题已成为市民茶余饭后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其实不用怕,民法典对见义勇为免责定了规则,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佛山市律师协会监事梁建华律师表示,近年来见义勇为反被诬陷、敲诈的事件频发,“扶不扶”、“救不救”也成为当今社会密切的话题。“见义勇为免责”规则的出台,给予了见义勇为最基本的保障,有利于推动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其中,发生在辽宁沈阳的一个见义勇为案件,法院的最终判决就体现了民法典这个“见义勇为免责”的精神。
2017年9月7日,一名老太昏倒在辽宁沈阳一家药店内。店主孙向波在店内为她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孙向波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老太将他告上法院,要孙向波赔偿她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经过两年的等待,孙向波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老太的诉讼请求。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梁建华认为,此规定就是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如一名小学生被某某抢劫,正巧路过的小明救下小学生,但不幸被某某所伤。那么小明的伤就由某某负全责,小学生的家长可以给小明适当补偿。若某某跑了或没钱赔,小明请求补偿的,这个时候孩子的家长不是可以给予补偿,而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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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佛山日报记者郭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