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撞伤路人,法院这样判
佛山高明普法 2020-11-19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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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12月某天,外卖员小陈出门送货途中,撞倒了横穿马路的行人齐某。齐某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齐某与小陈、某配送平台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齐某将小陈、某配送平台公司等一同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

据悉,外卖平台还为小陈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法院裁定,平台与外卖小哥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齐某7万多元,在保险赔偿外,配送平台公司和小陈,仍须连带赔偿2万多元。

| 民法典:关于“劳务派遣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泛指一切使用他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例如公司、机关、合伙企业、基金会甚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只要聘用他人作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属于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使用和具体的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道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佛山高明普法

策划 | 佛山高明普法微信编辑组

校对 | 李丽坚 邓伊韵 肖毅

审核 | 孙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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