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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与陈某是足球运动爱好者,一起参加某市体育局组织的运动会,郎某与陈某争抢足球的过程中,陈某受伤。随即,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郎某和某市体育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郎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这就要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佛山市律师协会监事梁建华律师介绍,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一。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愿意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梁建华指出,公民参加足球、登山、翼装飞行、潜泳等娱乐或者体育运动,均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容易造成人体损伤。以往因为缺乏明确对应的法律定义和界限,这些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很容易被判定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不利于全民身心的健康发展。“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纳入,对加强和完善文娱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文开头的案例是发生在2016年的真实案例。一审法院根据原告陈某提交的对主裁判的录音及被告郎某申请出庭作证的二位裁判的证人证言,认为原告陈某是与在后面追赶的被告郎某争抢足球的过程中受伤,综合考量后,判决被告郎某补偿原告陈某所受损失的15%。
二审法院认为,足球比赛是一项竞争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比赛项目,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比赛活动,应视为其明知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故在比赛中即使因对方球队队员的原因受到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也应由其自担风险。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陈某要求郎某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
梁建华认为,二审法院的裁判更符合民法典的精神。但他也指出,“自甘风险”规则并不是所有组织或者参与者的“免责尚方宝剑”,任何组织或者参与者也都应当尽到自己的应有义务,如在大街上组织踢球、怂恿酒后人员进行跑步等剧烈运动而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其组织者就很有可能被认为有重大过失,面临民法典相应的侵权责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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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佛山日报记者郭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