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轻微违法纠错免罚让执法更有温度
珠江商报 2020-11-06 08:54

龙敏飞

11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开展“局处长走流程”专项行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率先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对列入清单的29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轻微违法行为首犯免罚、纠错免罚,这是世界公认的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原则,也算是一种国际惯例。跟刑事处罚所针对的犯罪行为不同的是,行政处罚面对的是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刑事处罚领域,况且有针对轻微、初次犯罪行为的免罚轻罚制度;在行政处罚领域,面对轻微首犯,更有必要采取免罚轻罚制度,以彰显法律的温情、执法的温度。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其中有多个条款对首犯免罚、纠错免罚进行了护航。比如,其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外,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意味着,轻微违法首犯免罚、纠错免罚有现实的法律依据。

对北京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而言,其坚持“有放有管”的基本原则。虽然,其明确了对首犯免罚、纠错免罚的清单,但也有必要的限定条件,如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设定标准、一年内无违反同一规定查处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等。此外,虽然免罚了,但依然会指出问题、督促改正。免罚并不是放纵,只是给予相关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让相关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摒弃对执法者的抵触情绪,更好地致力于创新发展。

处罚的最高境界,就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一次处罚或免罚,就能起到教育并规避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的作用,那么这样的执法就是成功的。现实生活中,多数轻微违法行为往往不会带来严重后果,很多也可能没有被发现,若是对被发现者进行处罚,会给人造成一种处罚不公的感觉。处罚不公,是执法的大忌。如今,轻微违法首犯免罚、纠错免罚的做法,符合包容审慎和严格监管并重、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更有利于推动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落实与深入。

轻微违法纠错免罚,彰显了罚教相结合的原则,也让执法更有温度,不仅可以更好地彰显执法效果,更能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值得肯定与点赞,也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学习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