咔嚓一下需谨慎、AI“换脸”有危险…
佛山高明普法 2020-10-12 17:28

案例回顾

案例1:2018年10月,A摄影工作室在塞班岛为陈某和曾某拍婚纱照。2019年3月,曾某在其微博上分享发布了婚纱相片。随后,B旅游公司在其官网及各旅游平台上发布“塞班岛XX游”等销售信息时,均使用了陈某和曾某二人的婚纱相片作为配图。陈某和曾某起诉B旅游公司侵犯其肖像权。

案例2::2019年8月底,一款“ZAO”智能换脸软件上线,用户只需在软件中上传一张自己清晰、正面照片,便能将一些经典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换成自己,同时保留影视人物特征和自己的部分面部特征,生成短视频和 GIF 动图,“改头换面”后的视频片段可发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但由于ZAO的用户隐私条款存在争议,很快被社交平台封杀,研发公司也“被约谈”……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千方百计想删除的“丑照”,竟被人做成表情包;素颜上街,却被“街拍取材”发布于网络;没经他人同意,就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他人照片,算侵权吗?当《民法典》实施后,“咔嚓”一下需谨慎。

而近两年,随着AI换脸走红,《民法典》也将“AI换脸”纳入到肖像权保护范围,其对肖像的内涵做出新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普法君说

理解与适用

丑化、污损为常见的侵害他人肖像权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丑化、污损都构成违法行为。游乐场为增加娱乐效果经旅客同意将游客面部移到卡通图画上面等,没有达到丑化、污损的恶劣程度,不具有违法性的构成要件。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从而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为新规定。现下利用AI等信息技术手段能实现对人脸的“深度伪造”, 可以实现肖像的任意移植,完全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只要行为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的肖像,都可以适用本条及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予以规制。

由于不少网站售卖“换脸”软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  佛山高明普法

策划 | 佛山高明普法微信编辑组

校对 | 李丽坚 邓伊韵 肖毅

审核 |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