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㉙
法制日报 2020-10-08 16:50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作者: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会员 李健生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孙国远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孙荣茂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副会长 曹长华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蔡传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徐惠文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杨永华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李金忠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作者:外交部老年书画研究会理事  徐鹍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