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名师学民法典④|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却反悔,要担责吗?
佛山日报 2020-09-23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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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曾有这样的情况被媒体报道:房价涨了,开发商或屋主虽然已跟买家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又反口不卖;或者房价降了,买家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反悔,甚至打砸销售中心。对于这样的情况,被反悔的一方就只能认栽吗?

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介绍,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增加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预约合同,对类似的情况进行规范,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悉,在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预约合同进行规定。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就首次涉及了预约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更是首次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概念,对预约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采纳了这种规定,并对预约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更清晰科学的界定。

郑宇佳律师介绍,预约合同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其中最常见的商品房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其实质就是预约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正式合同)。《民法典》中也对预约合同和本约的违法责任有所区分。违反预约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签订认购意向书后,买受人不来签订正式合同进行购买,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出卖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进行出售,则购买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市民在签订合同前,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其中一个做法是,在预约合同上明确在未来某一时间点或达到某一条件时才签订本约合同,避免出现可能被认定为本约合同的模糊表述或歧义条款,从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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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佛山日报记者郭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