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郑某与同伴陈某等人因生活矛盾与被害人熊某发生争吵和互殴,致熊某受伤。事后,郑某等人逃离了现场。2018年,郑某被警方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起诉。法援律师高敏峰受指派介入,为其提供刑事辩护。通过对本案深入分析,高敏峰认为被害人熊某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受援人郑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意。因此,他提出了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一个玻璃瓶引发的斗殴案件
事情要从2017年的一个深夜说起。当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郑某、陈某与朋友刘某、蒙某等多名男子驾乘多部摩托车外出吃宵夜。途径桂城街道平洲附近某烤鱼店时,因摩托车轮胎压到熊某店铺人员随意丢在路边的玻璃瓶,郑某等人与熊某发生争吵。熊某与店铺人员出手打斗,双方的口角马上升级为互殴行为。
随着几声异响,觥筹交错的现场一下子陷入了混乱当中。此时,郑某、陈某伙同刘某、蒙某、袁某等多人,通过拳打脚踢和持木棍、胶凳、啤酒瓶以及防盗锁击打的方式,对被害人熊某随意进行殴打,并将其追打至档口内,导致熊某全身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在此过程中,现场还出现了打砸汽车行为,直接造成熊某财产损失。
双方斗殴结束后,郑某等人在警方到达前就迅速逃离了现场。从此之后,他们成为了警方追逃对象。2018年7月5日,郑某在南海区平洲平南村农商银行营业厅内办理业务时,被接报赶来的民警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郑某被起诉,或将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
最终郑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因被告人郑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南海法院向南海区法援工作室发出指定辩护通知书,南海区法援工作室收到指定辩护通知后,指派了高敏峰律师承办该案,为郑某提供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高敏峰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郑某,细心了解情况,并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经过对该案深入分析,他认为被害人熊某具有重大过错,而且被告人郑某无主观恶意,遂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根据国内近些年的司法实践,针对这种类型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一开始就要做无罪辩护,最终被法院采纳的概率不高。所以,我打算做免予刑事处罚辩护。”高敏峰表示,他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因为证据显示,郑某并没有实施殴打他人、打砸车辆的行为,而是其他被告人所为。而且在第一次发生争执时,郑某对双方的争执和打斗行为进行了劝和。第二次返回现场时,因为听说对方要去市场买刀,郑某捡了一条木棍只是为了自卫、防身。可见,郑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意。
相反,被害人熊某具有重大过错。首先,熊某店铺人员随意扔玻璃瓶是本次纠纷的起因。其次,双方第一次发生争执时,熊某等人的出手打斗行为导致矛盾升级。同时,熊某等人声称买刀引发了第二次争执。人员受伤、车辆被砸均是在第二次争执发生。
高敏峰认为,郑某的情节相对轻微,危害性不大,且其已深刻反省,悔罪表现好,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且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最终,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敏峰的相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有疑点的案件,部分辩护人的惯常做法是进行“无罪辩护”,但最终的辩护效果并不理想。而且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以被告人拒不认罪为由从重处罚。在该案中,我抓住了被害人存在的过错行为,并以免予刑事处罚作为辩护要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判处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援处点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高敏峰律师深入分析案情,以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展示了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南海区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处郑某免予刑罚。关于使用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对今后办理类似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刑法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是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文/珠江时报记者 林应涛 通讯员/南司法宣
图/视频摄制 珠江时报记者 刘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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