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名师学民法典② | 小区共有空间上划的车位,归谁所有?

扫描海报的二维码,进入“禅城司法频道”,可观看相关视频。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位一位难求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部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在小区内的道路划上停车位,向业主甚至是小区以外的人员出租。究竟这些车位的归谁所有?产生的收益又是属于谁的呢?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往往是围绕共有部分展开的,业主共有权时常受到侵害。而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就有专门一个章节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规范和解释。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民法典》也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蔺存宝介绍,除了车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就是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小区的电梯、道路、外墙等业主共有空间安置广告牌,而且因此而所得的收益往往不会到业主手中。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业主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别忘了自己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比如业主收取广告收益的时候,也要确保这些广告牌等相关设施的安全性。”
想了解关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更多内容,可打开佛山+APP,进入禅城页面的“禅城司法频道”,点击观看相关视频,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对物权编进行详细讲解。
文/佛山日报记者郭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