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这份协议,男子开公司被判赔20万元!
佛山日报 2020-09-11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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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人借助本职优势,在外开公司,增加经济来源。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少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签了竞业禁止协议,员工在外开公司有何限制?佛山就有一公司与其员工因“竞业禁止协议”闹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违反协议开同类型公司 男子被前东家告上法庭

2013年,小翟入职佛山某照明公司,从事产品结构设计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照明公司支付给小翟的工资报酬中,包括了其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应给付的保密费,数额为工资报酬的10%。若照明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小翟有权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若小翟不履行该义务,须向照明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2019年,小翟在职期间成立了一家与照明公司同类型的科技公司。同年4月,他从照明公司离职。随后,照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小翟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由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照明公司上诉至佛山中院。

小翟认为,《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需要员工离职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某照明公司必须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才能要求其离职后履行合同。但公司并未支付该费用,自己无需履行合同义务。照明公司则辩称,按照合同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已包含在小翟的工资中,《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已生效并履行。小翟离职后停止对其支付该费用,是因为其开设的公司生产与照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特有产品,他们有权停止向其支付该费用,至其停止违约侵害行为。

法院判决:赔偿违约金20万元 且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薪酬上的损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在职期间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忠实义务的体现,对价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职期间经营或者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不受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否的影响,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应予支持。小翟在职期间经营了与照明公司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双方《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故无需审查照明公司有无向小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此,佛山中院判决小翟应向照明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说法: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内诚于心,外信于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佛山中院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是职业道德的“立足点”。

本案中,小翟在与照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开办了与该公司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应秉持职业道德,遵守与用人单位的保密与竞业等各项约定,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行业秩序,共同促进构建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文丨佛山日报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林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