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地方而言,腐败破坏的是政治生态
对一家企业而言,腐败破坏的是公司的发展品质
降低的是公司治理效率
如今,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开始审视
自身的反腐问题

我们该如何看待民营企业的反腐?
今天,检察官和大家一起聊聊
关于民企反腐问题的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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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名
从刑事犯罪角度,涉及民企腐败犯罪的主要有十五个罪名

民企腐败犯罪高发罪名
1.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入刑数额

侵占单位价值6万元财物即可入刑,侵占单位价值100万元财物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观方面

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若只是想“借用”,则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
●常见形态
(1)内外勾结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监守自盗

(4)将经手的财物具有己有

(5)员工因与公司薪酬纠纷截留公司款项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以及几乎所有民企腐败类犯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财物的范围
也即我们常说的“贿赂”。随着腐败类犯罪类型日益多样,成为犯罪对象不仅仅只是“现金”,大致可分为三类。

3.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入刑数额

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很低,累计达到3万元即可立案,若向多人行贿、或谋取职务提拔等原因的,1万元即可够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1)非法利益:即利益本身违法。

(2)以不正当手段获益:即程序违规。

(3)排除竞争获得的利益。

反腐防控
立法为打击犯罪设置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司法机关近年来也不断加强反腐力度,但是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腐倡廉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有责、国有企业有责,民营企业同样也不能置身其外。减少民企内部的腐败问题,需要内外兼修。


一方面要完善企业现代化制度。落实用人及奖惩制度、严格财物管理纪律和资金使用程序,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单位资金规范、安全使用,防范向单位财产伸出“黑手”。特别是一些要害部门与关键岗位,制度要更严格,监督要更到位。
另一方面要形成企业反腐氛围。员工尤其是高管要认识到职务之责、贪欲之害、法律之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应当严格把握公与私的界限,借职务之便损公肥私,只会人财两空。
反腐重在预防,企业领导者的反腐意志是否足够坚决,又是否能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地反腐,直接关乎到企业的反腐效果。在此,检察官倡议民企需提高对法商的重视,提高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运用法商的智慧,来规避财富保全和管理的风险,获得更长驻的企业发展未来。
▌ 来源:案件管理与法律研究室、第三检察部
▌ 佛山市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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