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4058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10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禤君
书记员:劳凯欣
当事人
原告: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富洋
案情简介
2018年初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别墅进行改建施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该别墅的室内地下室至三楼改建工程、旋转梯亲水平台工程的施工。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7764.8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1764.89元无正当理由不予支付。另因被告不予支付工程余款,导致涉案工程的排栅一直未拆除,至原告起诉之日已产生排栅超期费62987.5元。后原告又多次催收,被告不接听原告电话、不回原告信息,不予清偿欠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币21764,89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排栅超期费62987.5元(该超期费暂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8日至排栅实际拆除之日的排栅超期费按平方米每天0.2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54号
案由:贩卖毒品
开庭时间:2020年9月10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李健强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陈某向被告人李健强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经被告人李健强联络撮合,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市场陈某的车上,由陈某出资现金700元向“阿二”等卖家(均另案处理)购买了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陈某开车到佛山市三水区某村附近,与被告人李健强及禤某某(未成年人)、何某某(未成年人)一起在车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吸毒之后,被告人李健强从陈某处分到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陈某车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其中约0.1克贩卖给禤某某。
2019年1月21日,禤某某、李某共同出资人民币290元,向被告人李健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被告人李健强与禤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小区附近完成毒品交易。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4101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11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灿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刘华
被告:林建平、陈建明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原告、被告一与被告二陈建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下:陈建明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路某宿舍楼二至六层共85个房间出租给原告和被告一使用。租赁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12年。承租的房产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出租的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办理使用、经营公寓所需的各种证照,陈建明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原告、被告一承担。未经陈建明书面同意,原告、被告一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他人经营。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将其取得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锦河某路某公寓85间房的所有股份经营权及公寓内的物品转让给原告。原告按原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条款。且双方协商,原告承接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及物品需要向被告一支付转让费800000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最终确定转让费为79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一转账了95000元,委托母亲向被告一转账了695000元,共向被告一转账了790000元。原告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使用房屋,并按照第五条第5.2款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出租业务需要的各种证照。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均告知原告该房屋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用于出租,亦不能办理任何证件。
得知这消息后,原告经查询才知悉,原来早在2019年6月2日,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就贴出《关于征求<西南顺达工业园“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中的征地范围包括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路11号的地块。但此内容,被告一或是被告二陈建明,均没有告知原告。后经了解,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路某号地块的使用权人是佛山市三水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地类(用途)属于工业用地,涉案房屋亦是由电器公司建设。而被告二陈建明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涉案房屋。而且该房屋的建造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转让协议》的基础,《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转让协议》因失去履行的基础应被解除。因《转让协议》解除,被告一基于《转让协议》所取得的790000元转让费应退还给原告。退一步讲,原告承接涉案房屋的目的是用于对外出租经营,该合同目的,在双方的沟通以及约定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执行亦能体现。但实际上被告一所转让的涉案房屋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因该范围内的房产不能出租和办理证照,原告实际上亦无可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无论是基于原《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一均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转让款79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7月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金额为790000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转让款790000元(利息从2020年8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以79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判决被告二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469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11日 9:00
承办部门: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钟国兴
书记员:蔡晓君
当事人
原告:杨忠
被告:颜享忠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受被告所雇请,承包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原告总工程款为9466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5000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5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9日支付10000元后,没有按期支付尾款,原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78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11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范楚妤
当事人
原告:肇庆市文盛油料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元九门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被告是多年合作关系单位,被告自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7月25日期间共欠原告货款210158.5元,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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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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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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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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