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一位偷排骨的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的事件引起公众争议。
照片里,阿婆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

照片里的一幕发生在9月3号下午5点左右。
当时这个阿婆在超市选好商品后,到收银台前只把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来买单,而一包排骨却被她偷偷装进自己的环保袋里。
店员当场识破她的伎俩,因为这已经是阿婆第三次作案了。

超市负责人:我问她媳妇,婆婆偷了我们东西怎么处理,第三次了。我说第一次我原谅,第二次也原谅,她就直接骂我,“你们看见我婆婆就赶她出去,不要让她进来”。

超市负责人只能报警。
民警到场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她的家属却不肯接受罚款,超市负责人于是出此下策。
据超市负责人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而当时这名老人家坐了十分钟就离开了。


照片被发上网后,超市的做法受到了不少网络舆论的谴责。
超市负责人表示,最多时在超市一天可以抓到4个小偷,都是老人家,作案手法几乎如出一撤。而且这些老人往往都不是穷得没钱买菜。

超市负责人:上次有个老人家偷我们的猪肉,结果她儿子开宝马过来停这里,他说“我妈就是喜欢贪小便宜,我平时给她很多钱买菜,说猪肉很贵”。
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对于这起网络热点事件
网友们的观点也不一
有人被老人家属的迷之操作
彻底惊呆了





有人感叹
面子还不如排骨值钱吗?


还有人认为
即使老太太做错在先
但一码归一码
超市的挂牌行为是不可取的


也有律师对此解读普法
有律师认为,老太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寒认为,盗窃三次以上就可能构成盗窃罪,老太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如果挂牌经过老太同意,则超市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可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有律师表示,超市的行为即便经过老人同意,仍不合法。
这个行为是超市对于老人多次盗窃的一种处罚行为,但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超市并非行政机关,挂牌示众也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超市无权对老人进行处罚。

这个行为侵犯了老人的名誉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针对侵犯老人名誉权的,可以要求超市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那么超市该如何正确维权?
面对像这名老人一样爱贪小便宜且屡教不改的“惯犯”,超市联系家属、报警等处理方式都比较妥当。
既然老人偷东西已经被抓住三次,即使数额上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标准,民警也完全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采取行政拘留及罚款等处罚措施,而不是仅作口头教育了事。如不愿赔偿,民警有必要协调双方,照价赔偿并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市可自力救济,通过打马赛克的形式对多次盗窃者予以公示,提醒员工注意,同时在超市内加装高清摄像机器,做好取证工作;对于多次盗窃者,超市可拒绝其入内,同时拒绝向其提供服务。
另外,超市可向居委会等求助,要求居中调解,要求老人家人对老人予以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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