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能诉前调解了
佛山日报 2020-09-07 21:56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罗倩琳报道:9月起,禅城法院新收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将移送禅城区诉前和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并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诉前鉴定工作。9月7日,禅城区诉前和解中心发布《医疗纠纷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下简称《工作规程》)并召开专题通气会,市医调委、禅城法院、区医调委及多家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禅城区诉前和解中心发布《医疗纠纷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并召开专题通气会。/通讯员供图

据了解,诉前委托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向区法院申请鉴定,或和解中心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和解中心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换言之,诉中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会靠前启动。而诉前鉴定意见将成为诉前调解和诉中裁判的重要依据,除确有必要重新鉴定外,诉前鉴定的案件于诉中不会再行鉴定。

据《工作规程》规定,可诉前委托鉴定的案件为提起诉讼时能明确有需要鉴定事项的医疗纠纷。对符合诉前委托鉴定条件的案件,和解中心应向申请人释明可以向和解中心申请诉前委托鉴定,以及诉前委托鉴定的法律后果。且和解中心应征询案件相对方是否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并确定案件相对方对诉前鉴定费用的垫付比例。此外,诉前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和解中心将鉴定书及相关材料作为民事诉讼立案材料移送区法院。诉前委托鉴定的承办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诉中鉴定靠前施行非常有必要,既能提高调解成功率,又能缩短审理周期。”通气会上,禅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超表示,诉中鉴定靠前施行一方面能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的预见,有利于确定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增强当事人诉讼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可弥补当前专家意见书一些难以回避的不足,为患者、医方、市区医调委或法院的调解工作提供直接参考依据,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同时,将鉴定环节提前到诉前,还可以进一步减少司法委托鉴定在诉讼中的流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前鉴定的纠纷即便未达成和解协议,若非特殊情况,诉中不再进行鉴定,大大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通气会上,与会人员纷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诉前调解机制表示赞赏及肯定,随后就司法鉴定周期及机构选定、专家意见书、垫付比例等医疗纠纷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