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立法职权 规范养犬管理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适用于佛山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指出,养犬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便民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犬只备案、变更、注销在同一场所办理。
据悉,《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佛山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此前经过近两年的立法调研和审议。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实施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