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⑱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主席 舒乃仁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作者:上海市检察官文联书画协会副会长 夏林杰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作品: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

作者:故宫学院中国画研究院秘书长 文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刘世忠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作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作者:山东省书刻艺术家协会主席 张跃进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作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永达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来源:法治日报(制图:岳铼)
编辑:韩玉婷 季天 张香平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