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想轻松“傍名牌”?佛山这家便利店摊上大麻烦了
佛山司法 2020-09-01 18:18

美宜佳三个字如果排列组合一下,

大概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美宜佳

美佳宜 

佳美宜

佳宜美

宜佳美

宜美佳

不过你在佛山看到过“美壹佳”吗

顺德区北滘一街坊吴先生说

自己经营了两三年的便利店

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

被美宜佳起诉商标侵权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早前,吴先生收到了来自美宜佳的起诉状。

上面内容写着——

吴先生的便利店侵犯了美宜佳的三个商标,要求吴先生赔偿五万元。

吴先生开的美壹佳便利店,从招牌外观可见,图案的颜色、线条,甚至整个设计布局,的确都与美宜佳大致相同。

店主吴先生自称,美壹佳便利店2018年开业,商标是广告公司设计的,因为广告公司认为这个商标比较好看。

对于美宜佳便利店,吴先生表示他知道这个便利店,但是不了解其商标,取“美壹佳”这个名字也与美宜佳无关,当时这个名字是突然想起来的,这个名字也比较适合便利店。

吴先生将“撞款”的锅甩给了广告公司。

但广告公司却是另一种讲法:

(广告公司的说法跟吴先生说法有出入)

吴先生的便利店,其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名称是“吴华聪便利店”,与招牌的“美壹佳”不一致。

吴先生对此就这样解释:

美宜佳的三个商标分别注册于2009年、2000年与2014年,时间均早于吴先生的店铺开业年份2018年,而且全部都在有效期内。但吴先生仍诉苦说自己很委屈。

如果原告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目前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使用者目的是“傍名牌”,利用别人的品牌效应吸引消费者,就涉嫌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什么情况下企业将他人已注册商标

用作名称字号使用

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前段时间

火凤祥与吼堂抄袭事件 闹得沸沸扬扬

让你知道

店铺装修相似也会造成侵权

近几年,

各种山寨品牌大蹭名牌热度,

从名字到logo,

不观察仔细的人很可能就此中招!

在确定企业名称之前,

我们可以在网上进行一个预先的检索,

避免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

避免使用他人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

来源  顺德普法 小强热线

编辑 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