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2日,禅城法院公布,该院日前先后对5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作出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法院介绍了其中两宗典型案例。
据悉,自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禅城法院积极响应,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依法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分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案例一
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2016年12月,王某波(已判决)、余某(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蒋某追讨债务,纠集被告人刘某和陈某、周某、廖某、郑某、王某涛(均已判决)等人到禅城区张槎某市场门口,由郑某和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由陈某打电话将蒋某约出,见到被害人后,即由刘某、王某波、余某、周某、廖某、王某涛等人将被害人强行带上车。期间,王某波将一长刀胁迫被害人上车,其余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推打。后上述人员将蒋某带至南庄码头,威胁蒋某还款,蒋某遂通过朋友向王某波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0000元,另支付现金人民币3500元。得款后,余某、王某波等人将蒋某放走,并到银行将得款取出,当晚向协助讨债的刘某等人每人分给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因刘某201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刑满释放,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甘愿充当涉黑团伙打手
法院查明,2008年以来,以杨某(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的团伙,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解决纠纷,通过承接安保业务介入纠纷、承揽工程、在娱乐场所看场充当打手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不断扩大势力。该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对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邵某自愿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杨某武(另案处理)安排,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吧、某夜总会等场所看场充当打手,之后邵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无视国法,明知杨某芳团伙主要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可认定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邵某已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综合案情,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原标题:禅城法院重拳打击涉黑涉恶犯罪
来源|珠江时报
记者|杨汉坤
编辑|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