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法典“撑腰”,向职场pua、性骚扰说不!
佛山日报 2020-07-2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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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随着某女明星曝光公司老板带侮辱性言论音频,“职场pua”一词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根据释义,“职场pua”指上级精准打击下级员工自信,从而达到精神上掌控员工目的。

人格侮辱、变相体罚、性骚扰……在职场生活中,常有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出现,而部分劳动者为守住“饭碗”,常常选择接受和隐忍。据了解,即将在明年元旦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变相体罚违背员工“自愿”原则

7月初,成都某公司员工在网上爆料称部门业绩不达标,包括自己在内的7名员工遭到部门主管惩罚,要求他们吃下2袋“死神辣条”,最终她出现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急救。据爆料,此前,该部门还曾进行过围绕办公大楼跑十圈或二十圈的惩罚。

以业绩考核为由进行变相体罚并非个例。此前,根据贵州毕节公安通报,辖区内一企业员工报警称,因未完成业绩,被多名员工被要求罚款、喝生鸡蛋、做深蹲、俯卧撑、扫厕所、吃蚯蚓等惩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惩罚。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王学堂认为,此类“变相体罚”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更直接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自愿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王学堂看来,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可以从自主、自意、自定和自(担)责(任)四个角度来分析。”他解释道,变相体罚行为,对于劳动者而言,既非自主,也非自意,更不是自定,当然也就不能“自(担)责(任)”,用人单位不但应该赔偿这些受伤的劳动者,而且还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有防范职场性骚扰义务

近日,佛山中院公布一宗职场性骚扰二审案件。某五金制品公司员工阿根(化名)对周边女员工实施“摸手”“抹胸”“扯上衣”等骚扰行为,公司调查后将阿根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此,阿根申请仲裁和诉讼。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补偿金。

职场上,类似性骚扰行为时有发生,性骚扰范围如何界定?遇到性骚扰,受害者该如何维权?据了解,关于性骚扰的相关规定被列入在民法典人格权篇中。

“近年来,国内外性骚扰现象频发,给当事人带来生活不便、身心痛苦和名义上、人格上的损失。这是第一次把性骚扰写进法律条文中,把性骚扰从一个大众理解的概括性表达变为法律概念。”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介绍,根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用语言、文字、图像或者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骚扰。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蔺存宝解释,在这些用人单位中往往形成封闭性环境,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容易构成人身依附关系、上下级从属关系,部分人利用这种关系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导致受害人敢怒不敢言。

对此,蔺存宝建议,受害人在遇到职场性骚扰时,可向公安机关或所在企业主管报告,将性骚扰行为公之于众。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语音录音、文字截图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工作,可视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停止侵权、提起诉讼等维权。

文/佛山日报记者王旖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