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禁毒意识,6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典型毒品犯罪普法案例。
案例一:贩卖毒品无论多少皆构成贩卖毒品罪
去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罗某在南海区九江镇、顺德区龙江镇等地贩卖海洛因。破案后,民警从二人暂住地内扣押疑似毒品米白色粉末2克、疑似毒品米白色粉末1.05克及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扣押的两份疑似毒品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罗某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罗某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只与他人购买毒品,不构成犯罪;同时提供重要线索,为公安抓获多名违法吸毒人员提供重要帮助。
佛山中院审理后查明,5名吸毒人员的证言、上诉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原审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均证实李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在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价格等细节方面相互印证,且有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相佐证,足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吸毒人员有犯罪行为,上诉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表现。佛山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吸毒人员均反映其打电话与李某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宜约定交易地点,并收取毒资,已触犯刑法,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在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中积极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是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例二:贩毒数量大至少判刑15年
去年5月初,被告人欧某经电话联系,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公斤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再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卖出。5月6日晚,欧某搭乘朋友的车辆,从肇庆市广宁县前往东莞市虎门镇,到达指定交易地点后,欧某独自下车完成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欧某携带毒品乘车返回肇庆市。次日,欧某在肇庆市四会市S8广佛肇高速莲花出口收费站被公安抓获,当场被查获992.61克毒品氯胺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992.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欧某认为量刑过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500克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佛山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被告人欧某主动向他人购买氯胺酮计划以此牟利,并将992.61克氯胺酮从东莞运往肇庆,无视国家法律,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欧某贩卖、运输氯胺酮500克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丨王旖荻
通讯员丨林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