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截至22日7时10分,经全力搜救打捞,重庆潼南区8名落水小学生全部打捞出水,均已无生命体征。初步调查,失踪人员均为居住在附近的米心镇小学学生,周末放假自发相约,到童家坝涪江河一宽阔的河滩处玩耍,其间有一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旁边7名学生前去施救,造成施救学生一并落水。
一名儿童不慎失足落水,7名玩伴前去施救,造成8名儿童全部溺亡。发生在重庆潼南这场惨剧,将留给家庭和社会,难以抚平的伤痛。人们不禁要问:父亲节,8名儿童溺亡,父亲去哪儿了。可见,家庭监管责任的缺位,值得当今社会反思。特别是,面对儿童遇险,现场的未成年玩伴,该不该施救?这个问题,值得有关部门警醒,并尽早给出明确和权威的答案。
事实上,这样的悲剧,已经不只一次两次了。2013年5月11日,广东惠州市博罗县3名初中生手牵手救落水同伴,却不幸滑入江中致5人溺亡,引发网友唏嘘不已。人们在网上也再次讨论起,关于未成年人如何在自保前提下,救助遇险同伴的问题。特别是,有网友翻出央视少儿频道曾播出的一则动画公益广告,指责其“见义勇为人人夸”的内容有误导之嫌;而其中小猴子手牵手拯救落水小猪的内容,更是与多起儿童“手牵手”救落水同伴的悲剧场景惊人相似。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营造“逢险必抢”“遇灾必救”的社会氛围,哪怕是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比如少年赖宁,因参加救火献出了宝贵生命,被誉为少年英雄,成为那个时代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其实,苛求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个人为救火而奋不顾身,这是被无限放大了的道德期许和道德自律,无形中也给人们套上了“道德枷锁”。尤其对于年幼体弱的未成年人来说,冲进火场很容易,却未必真正能发挥出灭火作用,反而会因此受到伤害。3名初中生牵手救人溺亡悲剧,就是典型一例。
不可否认,为救人而受伤,甚至献出生命,其反映出的道德精神值得褒扬。问题是,虽然道德能够使人“从善”,是约束人们保持文明状态的无形规范,但道德的标准不宜拔得过高,应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付出的“代价”。特别是未成年人,可以说其道德还未形成,这时候倡导他们为道德去赴汤蹈火,显然是拾起了道德却丢失了人道。未成年人遇火灾不必学赖宁。为此,去年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特别是,教育部公布的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刪去了“见义勇为”相关内容,强调“会自护懂求救”。
可见,8名儿童溺亡,再证“手牵手”救人之殇,也再次警示社会: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立法予以明确,并成为一种制度常态。社会制度的设计出台,应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充满人文关怀;特别是未成年人,其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法律保护和制度关怀的特殊群体。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还彰显出了制度理性,其不是道德的退化,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修正”。我们当然期望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见义勇为的种子,但我们更需要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去见义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