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08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6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志君
书记员:陈韵思
当事人
原告:罗浩
被告:佛山市三水辉腾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被告约定,被告以自己名义与买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买家先行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收到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立即转予原告。原告则按照被告的通知、要求发货。现原告已向买家发货。
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进行多达七次合作,应视为双方之间已存在口头的合作框架协议。原告已履行代发货义务,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6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6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柒善林
书记员:温秀静
当事人
原告:李碧红
被告:蒋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6日7时50分,被告一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三水区森林公园纪元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双方无异议。
原告受伤后在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住院治疗20日,病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是佛山市城镇居民,故原告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90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6日 14:3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黄文
被告:李运中
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于2019年1月15 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等事宜。2019年1月18日,原告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现状交由被告使用。
但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前提下,自行将涉案土地及建筑物转租给案外人佛山市三水某加工店(经营者:张某)使用,被告每月收取第三人租金为每月34000元。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解除,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3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无效。该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30日生效,后原告即向被告送达《搬离通知书》,并多次要求被告搬离租赁物及返还租赁物,但被告至今仍在使用涉案租赁物,拒绝向原告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明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搬离租赁物并返还租赁物。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合同》所涉的土地及厂房;2、判令被告以33000元/月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 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其中2019年 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占用费为23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31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水费、电费;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电费64606. 29 元、水费2091. 08元,合共 66697.3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91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6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雷智勇
书记员:赵王莹
当事人
原告:曾浩光
被告:黄军明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租赁原告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路101铺(以下简称101铺),双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金、租期等内容,其中,当月租金需于当月5号前付清。同日,被告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4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确认。
2020年3月29日,被告自行撤场,并以通过微信通知原告不再租赁101铺。2020年4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追讨被告拖欠的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280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租金。根据《物业租赁合同》第六条之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4月27日前付清上述拖欠租金,但被告拒不付款,故其所交履约保证金归原告所有。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4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7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从2012年年底开始,被告就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D区厂房的低压管井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基于双方代表的友好关系及信任基础,原告一直均是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后该工程于2014年底完工。在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10月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补签《低压管井工程承包合同》并同时进行该工程的结算。经结算,原被告双方确认该低压管井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90000.54元。
上述工程结算后,被告于2016年7月出具工程验收证明,以确认该低压管井工程质量合格。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该工程的应收工程款开具了合格的发票给予被告,但被告在收到发票后一直至本案起诉之时,仅仅支付了80000元的工程款(分别是2016年12月12日支付20000元、2018年1月2日支付30000元、2019年2月2日支付30000元),至今仍欠工程款本金110000元。另结合合同的第三条及第六条可知,被告逾期付款应按照余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理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希望依法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详见附注,暂计至2020年5月3日为10778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2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7日 9:30
开庭地点:乐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钦彬
书记员:黎斯欣
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博越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文鼎电子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4日将钢化玻璃销售给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06165元,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需方如不按时付款超过7天后,供方有权没有授权货款总金额的2% 滞纳金。被告于2020年4月5日归还了20000元,至今尚欠8616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6165元及违约金8959元,合计为95124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98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7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吴彬右
被告:杨进权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5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7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范楚妤
当事人
原告:温玉君
被告:梁永洪
案情简介
被告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以家里建房、交纳车险、装修房屋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21000元。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讨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9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85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7日 14: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谢静桃
被告:唐立峰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1000元,余款没有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10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224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7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叶少敏
书记员:温秀静
当事人
原告:蔡欢喜
被告:何冠麟、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日18时左右,被告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佛山市三水区御景华庭门前路段碰撞步行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离开现场后疼痛发作,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通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认为虽然其事故前腰部有劳损,但该劳损不能成为本次事故受伤定残的因素,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
1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305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7日 14:30
开庭地点:乐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钦彬
书记员:黎斯欣
当事人
原告:潘振洪
被告:游思永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20年3月份达成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8000元,装修完工后,被告支付20000元,尚欠工程款38000元未支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5月10日前支付18000元,余款月底付清。另被告自愿用存放于一楼车间的设备作为抵押物。后被告拒不支付到期款项。因此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装修款38000元;2、被告承担判决之后双倍逾期利息;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原告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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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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