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关是一名养殖户,在2014年与丹灶镇某经济社(以下简称A经济社)签订了《种养租地合同书》,承租该经济社的土地用于经营养鸡场。
2016年,由于环境保护需要,丹灶镇政府向老关发送《限期搬迁(关闭)通知》,告知老关其养殖场位于南沙涌中安段基侧,处于禁养范围内,必须搬迁、关闭,老关与A经济社就退场的租金、押金和场地清退手续产生了纠纷,遂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A经济社应退还部分保证金和租金予老关,而老关则需要拆除涉案耕地上因修建养鸡场而铺设的水泥板,恢复耕地原状。

由于老关没有按照判决履行拆除耕地上水泥板的义务,故A经济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到达执行员手中,执行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丹灶法庭进行执行开庭谈话。
我有照片为据,在判决生效后,我已经自行组织挖掘机进场拆除了地块上的水泥板,已经履行完毕了。
他只是将水泥板埋在地下,也没有让我们监工验收,明摆是欺负我们农村人。
现场的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经济社负责人向承办人反映,
老关所谓的拆除水泥块只是用挖掘机将原来养殖场内的水泥板简单打碎,然后随便在地上挖个坑就地掩埋,现在耕地表面还残存很多水泥砖块,根本不能耕作其它农作物
,而且老关的进场清拆行动完全没有通知到经济社的人去验收,社员对此意见很大。
现场的A经济社代表和社员认为老关对解决本案毫无诚意,敷衍了事,因此也不同意在当天的执行谈话笔录中签名。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承办人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
原来,涉案土地上的杂草已经长到脚踝位置,但是轻轻翻开杂草和泥土表面,确实能看到地上残留有不少的水泥板块。于是承办人征询了A经济社所在的中安社区负责人与有关部门意见,经过综合考虑,认为目前涉案土地上的情况确实不能满足判决书所指的“恢复耕地原状”,
于是承办人再次通知老关,必须对涉案土地上的水泥板进行重新清理,直至满足恢复耕地原状的标准。

在承办人明确告知老关需要重新对涉案土地进行清理后, A经济社的代理律师向承办人表示,涉案的土地属于A经济社的飞地,该地块一面临水,三面都被另一个经济社(以下简称B经济社)包围。之前老关第一次挖掘机进场的时候,当时老关同时承租了本案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块)与邻近B经济社的地块(以下简称乙地块),故挖掘机可以进场。
现在老关与B经济社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乙地块目前由案外人老冯承租并使用,若老关需要再次进入甲地块,则需要借道乙地块,而借道产生的费用需要老关自行承担。

由于老关之前在租用乙地块的时候也留下不少水泥板,所以案外人老冯承租乙地块后,自己清理水泥板也耗费了不少精力,因此其对老关有一定的抱怨和负面情绪。
考虑到租借挖掘机的租金、支付乙地块的过路费用,以及地块最终由A经济社接收,A经济社提出一个想法。
由老关一次性向我们支付清理费3万元,由我们自行对涉案土地进行清理。
承办人将A经济社的方案告知老关后,老关表示......
我自己经营养殖场已经亏损接近一百万,现在资金很拮据,拿不出3万元,但是家里有亲戚是开挖掘机的,只要能进场就可以清理,费用自己可以承担。
此时,如何做通案外人老冯的思想工作,同意挖掘机进场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案外人老冯一开始是不愿意给老关借道的,老冯认为,
前有老关在乙地块上留下了烂摊子让自己收拾,后有今次借道会损毁目前已经种植了的农作物,感觉得不偿失。
眼看春节临近,承办人和中安社区负责人多次组织沟通协调,向B经济社社长以及乙地块的承租人老冯阐明情况,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老关也亲自向老冯表明歉意,希望可以尽快了结A、B经济社和甲、乙地块的纷争。
最终,老冯同意将过路费由原本的8000元减少至4000元,老关也认为过路费4000元较为合理,挖掘机进场的难题最终得以解决。

原本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在过年前后定好时间将涉案土地清理干净,待经济社可以在春节过后重新将土地对外出租获得租金收益。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原本的计划,中安社区和A经济社在2、3月份都把精力集中在防疫工作,进村道路也设置了关卡,避免外来车辆进入经济社内,所以本案的清拆工作推延到4月份才得以进行。
等到挖掘机再次进场,已经是4月底,杂草已经长到接近人的大腿高度。清拆当天,执行员、老关、A经济社的社长和部分社员早早来到现场,并且按照约定的清拆标准、复原土地标准进行施工。从早上八点多开始工作,一直清理到下午将近六点,运走了满满的6卡车废土渣后,涉案土地终于恢复耕地原貌,A经济社的负责人也最终在结案笔录上签下了名字,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老关如释重负,终于可以告别自己是“法院被执行人”的身份了。

在现场清拆的过程中有一个小插曲,翻开土地表面的杂草和树木,露出了一个深度约4、5米的水井,井的四周没有围栏或相关防护措施,一有不慎就有可能会发生坠井意外。
(承办人告知经济社负责人要对裸露水井做好防护工作。)
经过承办人和A经济社负责人商议,由挖掘机将一棵已经挖出泥土的大树横放在水井上面,进行遮挡防护,避免有外来人员或者村民走到水井边上不慎掉落,同时,承办人再三告知A经济社负责人,在接收涉案土地后,应履行好后续的管理义务,尽快树立警示标识,或者尽快对水井加盖封口,避免意外发生。A经济社的负责人表示将会尽快跟进,做好后续防护措施。
(涉案土地恢复耕地原状)
执行手记
一波三折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告一段落。这起案件,涉及到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社的土地租赁和管理等各方面问题,承办人员除了要对执行法规成竹在胸之外,也要做到合理疏导经济社社员的情绪,做好相关释法工作,避免发生群体事件。
集体利益无小事,在今后处理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中,承办人应多思考多观察,积极吸取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务求以最合理、平和的手段,去解决法律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来源 | 丹灶法庭 陈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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