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每到饭局应酬总免不了推杯换盏,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也不少见。如果饭局中的朋友因饮酒过度,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同桌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4月29日,佛山中院发布一起男子酒后窒息身亡,家人向“酒友”索赔最终败诉的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喝酒应适度、理性,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劝酒行为更是要不得。
事发:男子酒后窒息死亡,“酒友”被索赔49万
2019年某天晚上,小林通过微信约梁某、温某到高明区聚会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各人均有喝酒。在喝完一瓶洋酒之后,小林到饭店前台拿酒,被梁某、温某阻止,但小林不听劝告,依然拿了三瓶白酒到饭桌与梁某、温某等人继续喝酒,后小林醉倒。温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将小林送至医院治疗,梁某、温某陪同前往。诊疗期间,梁某、温某一直没有离开医院。
次日早上6时,小林在医院急诊室内被发现昏迷不醒,医院对其进行抢救后,诊断为误吸窒息、急性酒精中毒。医院告知梁某、温某,小林病情危殆,梁某即打电话通知小林的妻子阿香。同日,小林被送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10多天后因病情危重,小林去世。
事故发生后,阿香等小林亲属认为,梁某、温某作为同桌人员,无法免除其导致小林醉酒的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49万。
一审:同桌饮酒人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性地控制喝酒,应对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林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不但自身没有理性控制喝酒,而且在同桌人共同喝完一瓶洋酒后,不听劝阻,执意再喝三瓶白酒,导致饮酒过量,同桌梁某、温某已经尽到劝阻义务,不存在过错。对于小林亲属认为梁某、温某未在小林身边照顾,存在过错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温某已尽到基本的护送和照料的义务,判定梁某、温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醉酒未归家,我打过他的电话,是梁某接听。但梁某没有如实反映小林的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接替看护。”小林的妻子阿香认为,小林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误吸窒息,梁某、温某未尽看护义务,也未如实告知家属到场接替看护,存在过错,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共饮人已尽合理义务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当天的吃饭聚会经小林多次邀约而成行,在与朋友吃饭聚会席间,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自身健康状况、不听他人劝阻,过量喝酒最终导致醉酒昏迷,同桌梁某、温某及时呼救120将小林送至医院救治,一直留在医院陪同并垫付医疗费。
在医院治疗前期,小林经医院采取治疗措施后并无明显大碍,梁某、温某称基于小林治疗的情况以及此前小林自称不想家人知道其喝酒,而未将小林在医院治疗一事告知其家属,符合人之常情。
而小林在医院治疗措施结束留诊观察期间,于次日清晨突发心跳呼吸骤停,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梁某、温某显然无法预见,其也在收到医院通知后及时通知家属,并在小林生命危殆期间积极垫付抢救费用,协助家属陪护。由此可见梁某、温某对小林醉酒并不存在过错,在小林醉酒后,已尽到合理的送医、照料义务。
因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丨佛山日报记者周珊莹 通讯员冷瑞雪、何美健、罗令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