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不是太考眼力了呢?
日常生活中,
我们每天接触的各种商品琳琅满目,
同时,相似的替代品层出不穷,
甚至还有不少“伪原创”。
近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佛山法院审理的
童某诉恒某陶瓷工艺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入选其中。

该案就是关于两套极其相似的
“福禄寿陶瓷公仔”的争议
一起来“围观”!
“Q版福禄寿”,孰真?孰假?
童某创作了名为“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并在2018年5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是童某,载明的创作完成和首次发表/制作日期都是2013年5月12日。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恒某陶瓷工艺店于2016年3月从童某处进货两套“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并进行销售,又于2018年3月在别家进货三套与童某创作十分类似的“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并进行销售。于是童某以恒某陶瓷工艺店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某陶瓷工艺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陶瓷工艺店需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请求保护的“Q版福禄寿”,是其通过对民间传说的福禄寿三位神仙在衣着、服饰、神态方面进行特别设计,形成了特点突出的陶瓷工艺品形象,具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法律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并且童某对其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Q版福禄寿”的著作权。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恒某陶瓷工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童某作品“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并赔偿童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5000元。

一审后,
恒某陶瓷工艺店以对童某享有
“Q版福禄寿”的著作权不知情,
以及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
具有合法来源为由,
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恒某陶瓷工艺店的行为是否侵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恒某陶瓷工艺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董某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形象上基本无差别,仅在人物的配饰细节方面存在微小的区别,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恒某陶瓷工艺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此案中,恒某陶瓷工艺店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且恒某陶瓷工艺店自2016年起即从童某处购进涉案陶瓷工艺品,其作为经营者,在明知童某在先销售涉案陶瓷工艺品的情况下,又购进并销售与涉案作品实质性近似的陶瓷工艺品,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恒某陶瓷工艺店未经著作权人童某的许可,擅自销售侵权商品,已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护航 助力传统文化发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读了本案的典型意义:此案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象再创作后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创作者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理念。该案判决不仅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保护了民间艺人创作的积极性,唤醒了传统手工艺人的版权意识,有利于传统民间艺术的延续、传承、发展、创新和繁荣,助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小编想提醒大家,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逐渐被大家重视起来,
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民间文学艺术
也同样存在版权问题。
我们应自觉学习版权知识、增强版权意识,
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
尊重创造和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