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法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2件、民商事案例6件、执行案例2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商品房买卖、债权人权益保护、阻碍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案件类型。
十大典型案例
01
区首例虚假诉讼刑事案
02
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3
“双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04
莫某书诉梁某业及梁某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05
郭某光诉三水某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06
邓某诉何某虚假诉讼案
07
范某英诉某花园第四届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08
区首例不服指定监护提出异议案
09
案外人阻碍执行被司法拘留及罚款案
10
灵活执行化解抵押权与所有权冲突案
今天,淼法君带你看看
其中入选的3件案例!


“双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4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等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一套,成交总金额包括房款(毛坯)和装修款,上述两合同同时履行或同时解除。因被告未依约支付装修款,原告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装修合同》实质是人为将带装修房屋交易价款拆分为毛坯房款和装修款两部分,目的在于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房屋装修合同》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合同,被告无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装修合同》共同构成带装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判决被告参照《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到期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点
评
本案例涉及目前商品房交易中常见的双合同问题,即开发商与购房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的形式,将房价总款拆分为房价款与装修款,从而规避政府的房价调控政策。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及争议的处理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案对合同效力的无效认定及对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认定,直接回应了社会关切,从司法层面给出了价值导向,有利于引导开发商和购房者遵守政策法规,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交易。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莫某书诉梁某业、梁某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莫某书因被告梁某业未如期还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2018年8月开始,梁某业胞兄、被告梁某飞合计向梁某业转账174万余元。2018年12月,两被告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将梁某业名下504号房屋变更登记于梁某飞名下。原告得知后,将二人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业、梁某飞无法清晰陈述及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以物抵债、房屋买卖关系或者其他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梁某飞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支付了真实、合理的对价。
被告梁某飞在明知梁某业在外众多债务且部分债权人已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合意将梁某业名下唯一房产过户给梁某飞,客观上使得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判决撤销被告梁某业将涉案房屋赠与过户至被告梁某飞的行为。
点
评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标准是一大难点。本案以第三人和债务人都无法准确说明转让财产的具体金额、转款过程、转款性质为基础,认定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不真实,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该案的处理,为类似案件开辟了一条新的裁判思路,有力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郭某光诉三水某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第三人吴某联向案外人支付赔偿款等共计7万余元,原告郭某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支付上述款项。2016年,经原告起诉,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原告支付45000元。原告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08年11月,被告三水区白坭镇某队与第三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第三人承建被告的礼堂。该工程约在2009年年底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期间被告曾向第三人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被告尚欠第三人近66898.33元工程款。原告得知后,以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而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对被告尚欠第三人的工程款项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以66898.33元为限,向原告代位支付第三人债务45000元及利息。
点
评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债权金额并未固定具体数额,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又怠于向次债务人追偿,债权人能否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做法。本案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在司法实践上进行了一次有益的尝试,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一并进行审查,有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流于形式得不到实际运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实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本案最为典型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从2018年起,三水法院每年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弘扬法治精神,回应群众关切,规范相关行业领域行为,对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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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