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规范!高明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将有自由裁量标准
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不能缺。如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高明区计划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记者昨日从区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已拟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初稿,并收集罗列出177种不安全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实施标准。
据悉,早在多年前,国家就已经出台了一批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近年来,随着各级机构调整,一些旧的法规相继获得修订,一些新的法规正逐步在国内颁行,根据这些变动对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重新规范,刻不容缓。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当现实中出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状况时,具体该如何处罚,法律没有细说。”执法监督科负责人介绍道。
在区应急局拟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初稿中,计划以经营者违法所得多少作为处罚的标准。比如,不足5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就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依此类推,逐步提升罚款力度,直至顶格。
“通过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将能提升执法透明度,减少乱罚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高明区域竞争力。”该负责人说。
据悉,这份初稿已经完成公示结束。区应急局已经收到个别企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正在统计分析。接下来,他们将根据当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初稿内容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助力全区生产安全。
文/佛山日报记者李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