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负责人不服行政处罚,起诉职能部门,被法院判决驳回
珠江商报讯 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报道:近日,顺德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选为“高空抛物、坠物行政典型案例”。该案中,顺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施工人员
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
2017年1月7日上午,广东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邓某某、邓某在顺德某广场13号楼负一层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施工,二人首先拆除了事故发生电梯轿厢顶部的安全防护挡板,之后拆除支撑该安全防护挡板的四根钢管,并对轿厢底部的垃圾进行了清扫。当邓某某、邓某正准备安装轿厢壁的时候,邓某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流血而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出具调查报告认定,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张某某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管理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
张某某提出的撤诉请求
2018年1月19日,作为职能部门的顺德区某某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张某某做出罚款1098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某不服,将顺德区某某局诉至顺德法院。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职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在本案中,原告系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区域经理,负责承包佛山片区工程的施工现场及现场协调工作,应认定原告为主要负责人。
故判决驳回张某某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官陈威表示,通过本案,希望告诫生产经营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在工作中认真履职,依法依规生产管理,杜绝意外。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彰显人民法院肯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高空抛物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予以惩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