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法院审理的一起高空坠物案件被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选为行政典型案例
近日,顺德法院行政庭陈威法官主审的《张某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选为“高空抛物、坠物行政典型案例”,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


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例?
顺德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
咱们一同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图自网络)


(图自网络)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职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在本案中,原告系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区域经理,负责承包佛山片区工程的施工现场及现场协调工作,应认定原告为主要负责人。
故判决驳回张某某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在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未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按正确方法进行隐患排查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案,希望告诫生产经营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在工作中认真履职,依法依规生产管理,杜绝意外,同时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彰显人民法院肯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高空抛物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予以惩戒的行为。
编辑|顺德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