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支付、刷脸进站、刷脸签到……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场景越来越广泛,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不少人的担忧。杭州一动物园因启用人脸识别技术被起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就给大家讲讲“人脸识别”那些事



10月28日,因某动物园将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影响此前所办年卡的正常使用,浙江理工大学一位副教授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或是国内首次发生的因为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诉讼案件。
动物园是否有权单方面启用人脸识别技术呢?人脸识别又有哪些法律风险呢?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

首先,就这个个案来讲,用户在办理年卡的时候,和景区之间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就包括年卡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方式,在当时约定的使用方式是通过指纹识别进行验证。那么,后续这个景区把指纹识别这种方式改成了人脸识别,实际上是单方变更了合同的内容。在通常情况下,需要与用户协商一致才可以。否则,用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然后退卡退款。
其次,这个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涉及到人脸识别这种新的技术,以及这种技术最后有可能带来的个人信息、隐私泄漏的风险。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很多的法律。因为人的脸部特征这种生物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所以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最基本的规则就是它需要符合正当、合法、必要的原则,需要明确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而且要明确告知收集使用信息的范围、方式、目的等等,同时应当经过用户的同意。这是我们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的规则,在人脸识别方面同样适用。
最后,一方面脸部特征这种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给用户带来巨大的风险。特别是这种人身和财产的风险,而且这种信息它不像以往的账号之类的信息,泄露后改密码就行,一般情况下是终身改不了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则。
另外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它本身只是一种中立的技术,它所存在的这种风险隐患等等,都是因为使用这种技术所带来的。所以我们对于这种技术的规范,主要应当侧重于如何使用这种技术,如何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由此有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和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引用场景的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担心刷脸会让自己“丢脸”。正如业内人士所说,“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并无好坏,关键是看技术如何被使用。”要用法律去引导和规制,维护好安全、便利和隐私三者间的平衡。

总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刘 欣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网
编辑:席锋宇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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