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谁说和解无人问津?顺德法院办结新港兴和解案
顺德法院 2020-03-18 09:00

顺德区法院成功办理首宗破产和解案件。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削债兼分期付款”的方式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普通债权受偿率从0%提高到50%。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混凝土月产量从2471.91立方米提升到21851.6立方米,恢复产能接近50%,月销售收入从1131395.17元提升至10002854.84元。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企业停产造成资金链再次面临挑战。顺德区法院创新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执行方案,延长债务清偿期限。确保企业有充足的资金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冲击,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新港兴公司成立于1994年07月29日,注册资本122万美元,公司股东为某有限公司,占股比例100%。新港兴公司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的资质,主营业务为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和自应力压力管;码头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凭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二)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前困境

1.破产清算受理前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新港兴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计约为1.28亿元,负债约为1.13亿元,所有者权益约为1582万元,资产负债率达87.15%,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风险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能反映企业负债水平。对企业来说,一般资产负债率适宜水平为40-60%。新港兴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说明公司的资金来源中,来源于债务的资金较多,来源于所有者的资金较少,当时面临的财务风险相对较高,可能带来现金流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不能及时偿债,从而导致企业濒临破产。

2.破产清算受理前债务人的经营情况

根据新港兴公司2018年12月的损益表显示,该公司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为8226万元,净利润约185万元。净利润率为2.25%,反映公司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净利润在销售净额中所占的比例较低,经营效率相对较低;年末流动比率108%,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低。新港兴公司有混凝土自动化生产线2条,固定资产净值为6202437.24元,已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22份,合同涉及的总价值约为1.086亿元(合同已部分履行)。

3.员工情况

受理新港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前,该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册员工62人。

4.涉及诉讼情况

新港兴公司涉诉案件24宗,案件受理时间集中为2016至2018年间,案件类型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其中经营性债务44066706.74元,借贷债务127404070.94元。有4宗案件已于判决后被申请执行,涉及执行标的额达87913943元。

5.债务人的困境

受宏观经济下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民间融资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新港兴公司渐渐出现资金运转困难,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债务人诉讼缠身,并且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车辆被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措施、运营资金及机械设备被保全查封、冻结,企业运营困境重重。同时由于企业涉诉涉执行,上、下游企业对新港兴公司的经营前景信心不足,订单逐步收缩,原材料供给资金压力逐渐增加,给企业经营带来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

二、破产清算案件受理

由于新港兴公司不能清偿对东莞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经执行无法获得清偿,该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顺德区法院提出对新港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顺德区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东莞某公司对新港兴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顺德区法院在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过程中了解到,新港兴公司为自救已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由某科技公司提供资金保障新港兴公司的现金流,分享收益。新港兴公司拟通过谈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缓解企业偿债压力,但由于涉诉涉执行案件不断增加,谈判进展缓慢,始终没能理顺企业的债务危机。顺德区法院认为,新港兴公司正常运营产能过亿,经营场所为自有用地,在职员工从业经验丰富,有固定的客户资源,生产设备配套成熟,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的资质,具有持续经营的价值和能力。新港兴公司求生欲强烈,部分债权人也有和解意愿。造成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借贷、担保债务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起经营的一系列不良反应。企业自救困难重重源于信息不透明,导致债权人对企业偿债信心不足,普遍存在挤兑心态,涉诉涉执行案件的增加,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加剧了债权人的危机感。另一方面,某科技公司与新港兴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框架性的现金流保障协议,旨在保障企业的运营资金链,但对于债务处理并未能提出实质的解决方案,影响某科技公司加大投入提升产能的信心。因此企业在引入投资后并未能根本扭转困境,反而各方进入胶着状态。顺德区法院认为,新港兴公司为加工企业,企业资产有限,且均设立了抵押担保,通过破产清算清理资产,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几乎为0。然而通过破产保护机制打破各方力量胶着的僵局,一揽子解决新港兴公司的债务危机,将有望实现新港兴公司持续经营,债权人的受偿率将有望大大提高。但由于申请人东莞晋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港兴公司矛盾较深,态度坚决,顺德区法院决定先受理对新港兴公司的破产清算,在前期清算工作过程中同步部署和解工作,适时转入破产和解程序。

三、破产和解进程

(一)和解前的准备

1. 自营方式的继续经营

新港兴公司以在营状态进入破产程序且具有破产和解的价值和可能性,保持企业经营的持续性才能为提高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增强债权人的信心。顺德区法院大胆尝试以债务人自营方式保持新港兴公司继续经营,管理人通过掌握企业印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U盾、土地产权证等核心要素,分配利润集中管理人账户进行收支管理,实现对债务人经营的有效监督管理。同时,为保障投资人某科技公司的资金投入权益,确保债务人的持续运营能力,管理人编写《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具体方案,提议以继续履行新港兴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形式继续新港兴公司的经营。该方案于2019年7月3日经新港兴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予实施。  

2. 经营监督透明、公开

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每月制定新港兴公司经营状况报告,汇总报告新港兴的经营情况,编制损益表、业务收入表、收支明细统计表、报告营利情况预测、投资协议款项落实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每月更新向法院汇报并向债权人公开,通过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公开、透明化,提升债权人对新港兴持续经营的信心,助力和解谈判的开展。经营状况报告显示,新港兴公司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月销售收入从1131395.17元提升至10002854.84元,混凝土月产量从2471.91立方米提升到21851.6立方米,恢复产能接近50%,月净利润从245776.87元提升到2172954.61元,毛利率从13.33%提升到15.89%。其中2019年7月至11月共创造销售收入27429657.49元,净利润11102054.70元,新港兴公司回收利润分配款1317059.05元。总资产周转率达77.23%。

3. 资金、资产回收再投入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各项保全、执行措施解除,原由云浮市人民法院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1000184.66元及本院另案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108050元回收到新港兴公司的资金池再投入经营,大大缓解了运营资金压力,增强了投资人、债权人的信心。

4. 清算与和解谈判同步开展

破产清算过程中,通过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梳理汇总企业债务状况,共有26户债权人有效债权申报28笔,申报债权总金额183935509.31元。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合计175119809.67元。具体情况如下: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1户,合共1笔,债权金额为33690061.62元;(2)税收债权共0笔,债权总额为0元;(3)普通债权共26户,合共27笔,总额为141429748.05元。

经债权核查,顺德区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28笔,26户债权人,债权总额171470777.68元,其中担保债权3369061.62元。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同步由债务人及投资人与债权人开展谈判,截止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务人与22名债权人初步拟定和解意向,涉及的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涉及的债权总额为19279535.3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随着信息的进一步公开,管理人、债务人加大了与债权人的谈判进度,提出实质性和解草案,并将债务分解为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分别制定偿债方案。

(二)和解程序

1. 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2019年12月24日,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出对新港兴公司进行破产和解的申请。顺德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召集新港兴公司听证会,就新港兴公司提出的和解申请,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管理人、债务人、投资人某科技公司以及8名债权人代表到场参与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和解草案及与多户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提出以削减债务加分期付款的方式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分析认为债务人具备实施和解草案的产能和经营能力。到会的债权人均表示同意与债务人新港兴公司进行和解。2020年1月3日,顺德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新港兴公司申请破产和解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和解草案,裁定新港兴公司和解,并于2020年1月4日在佛山日报上刊登新港兴公司和解的公告。

2. 破产和解

2020年1月20日,新港兴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书面方式表决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2笔债权暂不予清还,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其他同案被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的本金利息再以“免除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本金按50%,在三年内分季度平均支付”的方式支付。(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外的其他债权人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以“免除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本金按50%,在三年内分季度平均支付”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从2020年1月起。(3)以上和解执行方案第(2)项所述的还款计划,每季度偿还金额为人民币265万余元。本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6户债权人出席会议,有23户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6529738.8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2020年2月13日,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上述和解协议。顺德区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2月25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

(三)疫情期间和解协议的执行

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新港兴公司应于2020年3月底清偿第一期债务总额265万元。而和解协议的谈判、制定经过几个月的时间,2020年1月20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在和解协议表决后,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全国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新港兴公司无法如期于2020年2月初复工复产。顺德区法院关注到新港兴公司的和解协议实施方案是以每季度经营收入支撑债务清偿。疫情期间停产势必影响新港兴的经营收入,从而影响和解协议的履行。顺德区法院主动要求管理人、债务人评估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管理人提交报告称,新港兴公司经防疫部门检查可于2月底复工复产。但由于新港兴公司的下游客户为建筑企业,建筑行业普遍复工时间为3月底,即使2月底新港兴公司能复工复产,完全恢复产能时间最快也要到3月底。企业现有资金确不足以支持清偿第一期债务265万元同时保障企业一段时间的正常运营,有可能再次面临资金链断裂。同时,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和解协议执行期限,以帮助企业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履债能力的冲击。顺德区法院高度重视新港兴公司和解协议执行情况,一方面指示管理人与债务人、投资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制定预案,多渠道解决危机,另一方面组织进行调研论证,从制度创新上提供解决方案。2020年3月3日,顺德区法院到新港兴公司进行复工复产情况检查,与管理人、债务人及投资人进行座谈,了解新港兴公司的复工复产情况,上、下游企业的复工复产及资金回笼情况,提出一方面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帮扶政策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危机。会后,管理人与债务人快速反应开展工作,制定资金运作计划,制定展期方案,将原定于三月底支付的265万元债务,分三个月清偿,三月底清偿50%,四月、五月底清偿25%,以保障复工复产后一段时间资金正常运转。同时,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基本取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顺德区法院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并经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如不按期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债务人提出新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实际上改变了原和解协议的内容,虽然获得大部分债权人的同意,但仍有个别债权人不同意延期付款,且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较深,经多方做工作仍无法取得其谅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新港兴公司与债权人在协商、制定、表决和解协议时并不能预见疫情的发生。新港兴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影响企业资金回笼,是在和解协议订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新港兴公司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但未造成协议履行的根本不能,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限作出合理变更,既符合有关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法理精神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后顺利开展生产经营,以持续经营收入清偿债务。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变更和解协议协议提供解决路径,顺德区法院创新参照认可和解协议的路径,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延期执行和解协议方案进行表决,由法院裁定认可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赋予和解协议执行方案法律效力,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2020年3月10日,新港兴公司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新港兴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超过半数同意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无担保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2020年3月16日,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再次向顺德区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认可和解协议执行方案。顺德区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执行方案。

四、破产和解经验总结

(一)脉准企业困境症结企业经营产生困境的原因各有不同,有些是因为产业结构发生问题,淘汰性产能经营后继无力,导致亏损。有些是因为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问题,股东矛盾造成公司僵局,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有些则是纯资金链困境。本案中,债务人新港兴公司从1994年开展营业,主要承接市政工程及大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搅拌加工业务,订单稳定,产能持续力强,行业基础稳固。通过分析新港兴公司的债务结构,债务总额171470777.68元,经营性债务44066706.74元,借贷债务127404070.94元,借贷债务占了74.3%,而经营性债务则只占25.7%,可见新港兴公司的债务危机主要来源于企业借贷成本高造成资金链断裂,企业有一定的自救能力,但因涉诉涉执行案件不断增加导致困境重重。通过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对案件走向作出合理预判,才能做到提前有针对性的部署,用好用活破产保护机制。

(二)信息公开、透明

达成和解协议最核心的要素是增强债权人的信心,使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前景有合理的预期和证据支持,从而愿意走上谈判桌与债务人进行谈判。而信息公开、透明是增强债权人信心的必经之路。企业自救失败或者说困境重重是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向债权人公开信息,造成债权人之间信息互不畅通,债务人的状况不明朗,债权人处于被动、观望状态。本案中,通过公开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关键的是公开债务人每月的经营状况,可视化的收支明细账、业务收入表、损益表增强了信息的公信力,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营有了全面的了解,增强了信心。

(三)各方积极性的调动

破产和解工作的开展纯粹靠管理人推动难度较大,债务人积极性的调动极为重要。企业普遍对破产存在对抗情绪的原因是怕进入破产程序后失去对企业经营权的控制。而自营方式进行继续经营是调动债务人积极性的一剂良药,债务人一方面在保持经营控制权的同时能够参与企业拯救,感受到来自司法和制度的支持,进一步提升其求生欲及自救能力,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自营必须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本案中,通过管理人掌握印章、证照、资金等经营关键要素,分配利润集中管理人账户进行收支管理,每月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汇总汇报,使企业经营始终在强有力的监督下进行。

本案还有另一个特殊情况就是投资人某科技公司的加入,某科技公司的积极性的调动也是必不可少的。新港兴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某科技公司在此前已投入大量资金支持新港兴公司的运转。本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继续经营方案中保障了某科技公司的权益,使某科技公司保持信心继续投入并积极投入与债权人的谈判。另一方面某科技公司的资金支持也使债权人增强了对债务人清偿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信心。

(四)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并非破产和解的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此重生。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是保障企业能否真正摆脱债务危机,得以持续经营的关键一步。本案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史无前例的不可抗力因素,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处于困境求生中的企业再次造成致命冲击,本就脆弱的资金链和刚刚建立起来的信心再次面临挑战。顺德区法院提前关注到危机,主动出击通过制度创新化解再次面临的危机。

五、典型意义

1.制度创新勇“战疫”顺德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排查风险,敏锐察觉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冲击和影响,预判和解协议执行走向,提前周密部署,充分深入调查,并通过调研论证,勇于创新,参照认可和解协议的路径,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延展偿债期限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进行表决,裁定认可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赋予和解协议执行方案法律效力,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危机,充分体现司法的能动性和担当,向社会传递了司的温度。2.对中等规模以下企业债务危机解决具有可复制性新港兴公司是一家中等规模以下私营企业,主营加工业务,固定资产净值为620万余元,年产值近1亿元,负债1.7亿元,在顺德区身处的珠江三角珠经济腹地具有普遍性。新港兴公司的债务危机主要来源于企业借贷资金成本高,多年周转累积造成的资金链断裂,更是当前经济下行大背景下中等规模以下私营企业普遍面临的债务危机现状。新港兴公司和解案的成功给面临同样债务危机的企业提供了解决债务危机的有效路径,其经营状况、债务情况的普遍性使破产和解路径在程序上和实操上具有可复制性,进一步提升中等规模以下企业自救的信心和勇气。

3.债务人自营状态下的监督模式

本案以债务人自营方式继续经营是提升各方当事人凝聚力的关键一环,也是进行破产和解的必要条件,采取有效的方式监督企业经营是采用自营模式的重要前提。本案通过管理人掌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银行资金等经营关键要素,分配利润集中管理人账户进行收支管理,是实现监督的有力抓手。企业经营状况的月报是实现监督的有效手段,月报通过对收支明细统计、业务收入表、损益表梳理,逐月汇总经营状态,对订单合同进行线条清晰的跟踪,既有效控制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又能进一步公开信息,提升债权人的信心。

4.有效缓冲执行强制力对社会、经济的杀伤力新港兴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涉多宗执行案件,诉讼案件多达24宗。新港兴公司执行案件曾一度遇到了窘境,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主要财产均设立抵押,一旦变现财产不但无法使债权人获得清偿,更加加剧企业的灭亡,引发更多案件,损害更多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采取执行措施变现财产则违反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时顺德区法院尚未获得上级法院授权受理“执转破”案件,执行法官通过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引导申请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个别债权人的权益,而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受偿,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执行措施往往使面临债务危机企业“雪上加霜”,加速企业灭亡。破产制度中禁止个别清偿、停止计算利息、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等机制,实际上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喘息空间,在破产保护机制下,通过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有效缓冲执行强制力对社会、经济的杀伤力。2019年5月开始,顺德区法院获得上级法院授权,全面开展“执转破”工作。新港兴公司和解案的经验,为执行移送破产衔接上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样本,加强对有挽救可能的被执行企业的排查和引导,尽早介入,可最大程度提高挽救濒临破产企业的可能性。

来源|破产法快讯

编辑|顺德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