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学生“返校潮“蓄势,顺德中小学校如何战“疫”?
顺德普法 2020-03-05 20:26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辖区各企业亦陆续开展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依法有序安全复工,普法君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栏”,搜集推送与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的政策法律指引。同时,邀请“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公益律师围绕广大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政策和法律解读。

广大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留言服务热线提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普法君将梳理大家关注的普遍性问题邀请公益律师解疑释惑。

普法君将与广大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以法助企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通知要求,

全省中小学校3月2日起开展线上教育。

日前,顺德区所有中小学生也一起

精神抖擞地参加了线上“开学第一课”

那么, 在返校复课前后,

中小学校在疫情防控工作方面

有哪些法律责任

应该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从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呢?

疫情当前,学校法律责任

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中的《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处理与外聘人员用工关系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本解读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志愿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和实践作出,仅供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一、

严禁提前返校和在复课前开展聚集性活动

▶2020年1月27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教电[2020]37号),决定推迟各类学校春季学期的开学时间。

▶2020年2月7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印发调整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月底前不开学。

▶2月25日,广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线上教育安排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校从3月2日起开展线上教育,学生不返校。学生返校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研判后确定,提前向社会发布。

二、

学校未按规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责任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如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三、

学校可采取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1)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构

学校应专门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筹指挥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2)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控队伍建设、工作流程、物资保障、信息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工作等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

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疫情监测、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保障、应急处置制度健全。

四、

如何做好返校复课工作?

返校复课前:

(1)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掌握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分布情况、返校前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

(2)对教室、图书室、实验室、宿舍、教师办公室、体育场馆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确保安全卫生。

(3)精准安排分批有序错峰返校,保证返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能够得到全覆盖的健康监测、健康保护。

(4)设立独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建议设置在离教室或人流密集场所较远一点的地方。

返校复课时:

(1)学校应要求所有进入校园的学生和教职工佩戴口罩,并在校园入口处设置醒目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校园者应当予以劝阻。学校亦可考虑对进入校园的师生进行体温测量(可设置无感体温监测仪),发现异常人员应当劝其到医疗机构诊治。

(2)对于教室、宿舍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加强对校舍、设备用品的清洁和消毒。

(3)学校可考虑按年级划分不同的返校时间,做到分散人流、错峰返校。

返校复课后:

(1)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网格化管理、分类管理。疫情期间,严格管控进入校园人员和车辆,做到逢人必检、逢车必查,所有进入校园的学生和教职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均应戴口罩、测体温。并加强后勤人员(特别是食堂人员)和其他外聘人员、外包人员的管理。

(2)建立师生健康状况跟踪制度。主要包括:晨检或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等。对缺勤的师生和职员进行登记,有专人一对一负责跟踪,查明原因,对疑似症状的人员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

(3)开展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

(4)公共区域和隔离区域要做好卫生消毒,卫生间或楼道间等位置放置洗手液、消毒液,引导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

(5)如学校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宿舍管理制度。应当安排巡查负责人,负责跟踪和检查住宿人员的健康情况。

(6)暂停组织室内场所大型集体活动(如开会、表演等),对进入人员密集的场所(如饭堂、宿舍楼等)要限制人流,减少人员交叉。

(7)如学校发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应及时在确保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送医诊治。如出现确诊患者,应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8)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五、

在返校复课后发生疫情,如何处理?

(1)学校应根据相关疫情上报的法律规定和前述学校制订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依法处置。

(2)应急处置完成后,应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导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

(3)因师生及其他职员被确诊患病后,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工复学。

(4)及时整改疫情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及上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六、

学校春节延长假期如何计发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即2020年1月31日-2月2 日,期间属全国公众均享有的延长假日,我们倾向于其性质应参照周六周日休息日处理。如学校安排值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此外,春节延长假期不可以抵扣年休假。春节延长假期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既是防控疫情需要,也是劳动者福利,其性质与带薪年休假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抵扣。

七、

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应计发工资?

2月3日至复工前的延迟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大多数单位约定为1720元),如停工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生活费。

八、

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的职工如何计算工资待遇?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通知”)精神,确诊感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应依据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

学校能否与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和省人社厅通知的规定,对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上述期间届满的,应当分别顺延至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

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健委《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对于学校指派到湖北省出差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根据上述意见,人社部2月21日进一步明确: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十一、

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医保局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广大企业和市民若有疑问

欢迎留言

或拨打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或拨打区法律咨询服务专线22835966

我们将安排志愿律师进行解答

_

本文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成员何敏(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撰稿,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审核。

__

_

防疫法律服务专栏

①企业复工篇|大良某企业擅自复工,违规要求员工上班……停电查封!复工前后“动作”要到位!

②请注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一)

③热点解答 | 疫情让企业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怎么办?律师解答来了

④热点解答 | @顺德市民,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等热点问题,有官方解答了!

⑤政策解读篇|顺德区“战疫情,保发展”金融政策措施解读

⑥疫情防控下政府紧急采购注意事项

⑦新冠疫情期间,哪种情况下租户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⑧疫情期间,这种情况下感染新冠病毒的,不算工伤!

⑨顺德企业复工复产热点问题,这里有解答

⑩减免租金,能否免税?企业复工复产扶持政策解读—税收减免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在此致谢

长按二维码识别,即可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