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防疫人员入户抢劫2000元,获刑11年!
佛山高明普法 2020-03-12 18:39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江苏南京一男子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打开房门,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索得2000元,后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被害人,女)打开房门。

业某某闯入室内,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赵某某强行索要8000元。赵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后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业某某的赌博游戏账户内。业某某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条/链/接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提/醒

广大市民应当警惕未经核实的防疫登记、上门递送防疫物品等自称是防疫人员并索要钱财的行为。同时普法君在这里提醒那些企图借防疫之名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疫情期间以身试法,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来源:综合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企鹅号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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