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不当联结,最早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存在,后扩展为公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在中国,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宪法(2018)第5条第1款所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作为行政法的原则,它因尚无“行政程序法”而未被直接表达,但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已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特别是“不相关考虑”已被列入“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而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控制,禁止不当联结已作为反滥用职权的一项原则得到贯彻。
在结婚离婚登记制度中,这一原则让结婚离婚的决定权真正回归于男女当事人本人。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14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离婚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这样一来,单位领导不同意或者办事员不开具介绍信的,男女就无法登记结婚和离婚。本来,单位开具介绍信与结婚、离婚的本质没有任何合理的关联性,上述法律条文理所当然地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上述“不当联结”的条文。
这一原则应用至刑法领域也取得明显成效。我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彻底贯彻了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个人责任原则。1979年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现行刑法(经1997、2009、2011和2017年修正)第59条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还特别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不仅肯定了个人责任原则,而且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不仅不株连无辜,而且尽量使无辜者的生活不受影响。
但是,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普及,法治文明的进步同时,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所阻却的“不当联结”行为还顽固地残留着。即便在今天,它既存在于立法领域,也存在于执法领域;既表现为主体之间的不当联结,也表现为行为之间的不当联结。这种反法治原则的“不当联结”现象,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依然存在:
——我国2006年3月开始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第2项规定: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这有不当联结之嫌,因为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缺乏正当的关联。政治权利旨在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制度,经济权利乃是在国家不禁止的领域实行经营活动和获利的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在性质、功能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两者完全可以适当分离。
——公安部2004年、2008年和2012年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都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凭借年检的关口强制违章公民缴清拖欠的行政罚款,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在操作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就法理概念而言,车辆年检与违章不接受处理是两种不相关的行为:年检旨在掌握车辆状况,以确保汽车行驶品质进而维护人民生命、身体等人身安全和财产法益;而罚款缴纳涉及的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当事人不交纳违章罚款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程序来解决。把不相关的两者捆绑起来,则会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有违行政管理的本来目的。
——某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女性要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等方为合格”。担任公务员事关公民的政治权和劳动权,禁止公民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据所规定的事项应当与担任公务员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乳房对称,无包块”,不仅不属于公务员法(2018)第26条所规定的禁止录用事由,而且与公务员录取之间不存在正当的联结性。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席锋宇 常煜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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