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政府紧急采购注意事项
顺德普法 2020-02-19 19:58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辖区各企业亦陆续开展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依法有序安全复工,普法君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栏”,搜集推送与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的政策法律指引。同时,邀请“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公益律师围绕广大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政策和法律解读。

广大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留言服务热线提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普法君将梳理大家关注的普遍性问题邀请公益律师解疑析惑。

普法君将与广大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以法助企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严峻

各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应对疫情需组织大量紧急采购

国家财政部办公厅等部门

就疫情防控紧急采购作出特别规定

本文将在解读国家新规基础上

对政府疫情防控紧急采购中的风险提出建议

特别提示:本解读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志愿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和实践作出,仅供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一、什么是政府紧急采购?

政府紧急采购是指,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行为。

◆适用情形:在如抗灾抢险、疫情紧迫、战时动员、急需所需要的货物和设备等紧急状态。

◆适用目的:为完成急迫任务,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适用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适用标的:应急所必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紧急采购的特殊性

(一)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大规模的健康紧急情况,国家卫健委于 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1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因此次疫情所进行的采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二)不受《政府采购法》方式和程序的限制。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及上级政府、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采购单位应当以满足疫情防控需求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三、正确解读疫情防控采购政策

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实现采购便利化,确保疫情急需物资供应,规范疫情防控紧急采购行为。

(一)疫情防控采购的标的仅限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采购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二)疫情防控采购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但不等于没有要求,采购单位仍需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确保采购时效和质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四、疫情防控政府紧急采购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要求,建议采购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规范紧急采购管理。

(一)明确采购项目,做好紧急采购预算。

严格审查采购标的是否属于疫情防控紧急采购范畴,做好紧急采购预算,确保紧急采购合法、合规、合理。

(二)灵活应对,采取多种采购方式。

疫情防控紧急采购要求高、任务急、时间紧,采购单位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完成紧急采购工作。

(三)严密组织,保障应急需求。

采购单位应建立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有序、高效、顺畅。

(四)规范采购合同,加强对采购合同的履行管理。

政府紧急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审慎合理确定采购价格,明确标的物交付、质量保证条款,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条款。同时,加强对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合同的履行管理,实现采购目的,确保应急需求。

(五)做好紧急采购记录、备案工作。

采购单位应对紧急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加强对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建立紧急采购物资入库登记和发放记录制度,杜绝挪用,确保防控物资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六)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政府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采购信息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政府应急采购的监督机制

(一)强化应急采购监管主体的作用。

内部监管以应急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职能明确,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外部监管应尽可能覆盖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全部,使应急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包括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供应商和用户的监督、社会监督。切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审查、处分。

(二)对应急采购当事人及应急采购程序的监管。

通过对某一采购人员一段时期采购行为的量化评定,得出该采购人员或单位采购行为的效益,也可为监督管理人员提供强有力的监管信息支持。

(三)对资金集中支付的监管。

在应急物资采购中,资金使用存在较大风险,需要更为严格的资金领用、审批、使用管理。

一要监督采购资金是否直接划入采购专户;

二要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和审批手续;

三要监督采购资金的拨付进度和拨付金额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对拨款手续和拨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六、疫情防控政府紧急采购应依法合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紧急采购虽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因使用的是政府财政资金,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采购单位仍应在法律框架范畴内,依法合规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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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成员单位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撰稿,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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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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