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啦!从外地返回佛山,你要做这几件事!
三水公安 2020-02-20 17:42

疫情严峻,仍有人顶风违法!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做一个负责任的守法公民,才能确保战“疫”顺利进行。

佛山新闻网联合佛山发布推出“发哥说法,依法防疫”系列报道,敬请留意。

目前全国各地陆续复工复产各位回来佛山的市民们注意啦以下这些注意事项一项都不能马虎!

案例详情

案例1:唐某常住疫情地,1月20日从疫情发生地自驾出发,22日抵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社区碧桂园亲戚家探亲。其于1月20日发病,首发症状为发热,咳嗽、鼻塞等。

1月23-28日,唐某先后三次到高明区人民医院就诊,就诊期间,面对医生询问,其均刻意隐瞒常住疫情发生地事实和发热症状,并且未戴口罩做防护隔离措施。直至住院治疗时,才告知工作人员其常住疫情发生地的事实。随后,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唐某龙立案侦查。

案例2:南海分局黄岐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巡查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刘某在1月24日与妻儿、岳父母从疫情发生地驾车返回黄岐后,未曾向政府相关部门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也不按规定进行自我居家隔离,并于1月25日仍驾车外出购物,与其他居民有过接触。

经调查,刘某承认其刻意隐瞒曾去过疫情发生地的事实。目前,刘某已被警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刘某及其家人也被送至政府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

在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来源 | 佛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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