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去年10月份
重庆公交车坠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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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驾乘人员遇难
起因就因为乘客与司机争吵,
进而两人互殴,
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河!
教训惨痛无比!
然而,类似一幕屡见不鲜,
很多人并不吸取教训!

今年4月,在佛山也曾发生类似一幕
佛山一六旬男子因一时气愤
动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
危害全车人的生命安全,
日前,男子最终被判刑2年!

案情回顾
今年4月17日中午12时许,马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公交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马某向公交车驾驶员柯某询问停靠站点情况,在得到“看站牌”的回答后,马某认为柯某态度不好,于是动手打柯某面部。柯某被打后立即制动停车,将车辆停在公路中间(此时公交车内有乘客15人),马某又多次用手殴打柯某面部。

监控视频截图
随后乘客报警,民警接报后将马某抓获,马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马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7月15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对载客15人且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马某留在现场等候司法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马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无小事,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危。如果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同时,在遇到他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要积极进行劝导、制止,共建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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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法院
文:珠江时报 记者/杨汉坤 通讯员 /罗倩琳
编辑:雷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