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小编向大家介绍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重大传染病例时应采取的措施。今日,系列推文将向大家介绍为防控疫情政府可以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法律依据和渎职失职行为的处罚依据,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部分 政府法定责任(三)
二十一
对已发生重大传染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十二
当前部分城市宣布“封城”,法律依据是什么?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根据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二十三
疫情暴发后,部分村镇自行设障封路,切断交通,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正确的设置警示牌、警戒线,并自发有组织地进行体温监测、询问、隔离,可以防控疫情扩散,是合法的。但以破坏道路或设置障碍物方式影响道路通行,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轻微的,构成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须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四
如何处罚防控疫情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依据《防控灾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防控灾害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依据《防控灾害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腾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疫情下如何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