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每一位市民的心。广东省委省政府于1月23日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最有力有效的措施,用最科学严谨的工作,落细落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工作硬仗。
今天,小编为您带来必须知道的6个依法防疫关键词,并且细说背后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佩戴口罩
——不按要求佩戴口罩将被依法处罚


1月26日,广东发出严格通告: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将被处罚。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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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
(五)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6日
《通告》明确指出: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申报人员接触信息
——隐瞒相关情况将受处罚


◆防疫期间,故意隐瞒与疫情爆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信息,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岭一名村支书因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孙女、孙子从武汉疫情爆发地返乡的事实,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要求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接受卫生检疫
——抗拒防疫措施可能会被定罪


小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一名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因拒不配合进行医学观察,被强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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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将可能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不聚集
——恪守人身活动法律限制


1月25日,广东累计发现新型肺炎聚集性疫情14起,其中13起为家庭聚集。1月29日合肥市卫计委的疫情发布中,就有6名男性患者因参加同学聚会确诊。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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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各级各类公共文体旅游场馆开放、
取消相关活动的通告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当前,广东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避免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剧院(场)、体育馆(场、中心)、景区景点和网吧、KTV等其他公众聚集度高的文广旅体公共场所,全部暂停对外开放,重启时间另行通知。
二、原定在上述场馆、景区开展的各类文化演出、文体活动同时取消。原经各级文广体旅部门审批同意的各级各类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全部暂停或取消。由此所涉及的各类票务、合同、协议等商业问题,由各单位从大局出发妥善处理。
三、请广大市民、游客知悉上述内容,及时留意各区、各有关单位发布的公告信息。由此给您带来的出行不便,敬请谅解,并恭祝新春愉快,佳节安康!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月24日

不传谣
——传播虚假信息重者将遭刑罚


近期,公安部门发出了重庆、天津等地多人因造谣、传谣被拘被罚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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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传播虚假信息并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可能被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不哄抬物价
——哄抬物价将被严肃查处


据媒体报道,北京一药店以每盒850元的价格销售N95口罩,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处以300万元罚款;天津一药店以128元高价出售N95口罩,并在仓库囤积了大量N95口罩,被市场监督部门当场责令暂停营业,接受下一步调查处理。

防疫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将被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外,防疫期间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将被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告诫相关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能恶意囤积、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等。针对经营者不遵守上述相关规定的,最高可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案例一 陈村某药店涉嫌捆绑销售口罩
1月24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位于陈村康之药店经营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有把口罩和酒精消毒喷雾剂捆绑销售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容桂某药店涉嫌销售“三无”口罩
1月24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位于容桂源参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和质量标准的“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口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龙江龙山市场黄姓猪肉档涉嫌哄抬猪肉价
1月28日,有群众向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龙江镇龙山市场一猪肉档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经现场核实,该市场肉档黄姓经营者销售的瘦肉、排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进货价格票据。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哄抬猪肉价格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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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顺德普法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