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21216号佛山市顺德区百仕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锡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
(2019)粤0606民初21632号李奎林与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2019)粤0606民初23040号余晓慧与佛山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4(2019)粤0606民初23371号广东亿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5
(2019)粤0606刑初2843号黎万昌涉嫌盗窃罪一案
6(2019)粤0606民初15612号佛山市福宝精细助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2121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仕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锡洪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12日9: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宋晓贲
书记员:连乐培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及举证分配错误,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仲裁裁决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告实际收取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对佛顺劳人仲案字[2019]3892号仲裁裁决第一项予以纠正,并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1215.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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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民初2163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奎林
被告: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12日9:00,北滘法庭第二审判庭
主审法官:付小燕
书记员:何卓峻
案情简介:郴州市开发区某五金批发部长期以先付款后收货的形式向被告购买塑料制品。经双方对账,直至2019年3月26日郴州市开发区某五金批发部尚余46261元货款于被告处。被告因种种原因,无法供货。被告拒不供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郴州市开发区某五金批发部的合法利益。原告系郴州市开发区某五金批发部的经营者,郴州市开发区某五金批发部现已注销。故原告作为郴州市开发区某五金批发部的经营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货款4626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货款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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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23040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
原告:余晓慧
被告:佛山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12日14:30,大良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逵
书记员:范文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9年3月,原告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看楼,被告的销售人员接待原告,原告当时已告知没有近年在佛山地区社保及纳税证明等,销售人员称可帮忙处理,原告签约购买即可,并承诺若不能购买可以退款,还要求原告签署认购书支付5万元的认购定金。4月30日,销售人员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原支付的五万元定金转为购房款,购房首期款分三期支付,购房余款17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的形式支付。此时,原告再次提到购房资格问题,但销售人员仍称可以处理、若不能购买可以退款。原告信以为真,与被告签订了上述合同,但合同原件被告以内部文件为由不肯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多方式催问,直至8月才取回合同原件。8月,销售人员告知原告购买资格问题无法解决,却又要求原告须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二期首期购房款。被告在明知原告不具有购房资格,且合同约定的通过银行按揭购房的方式根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要求原告履行合同,是一种恶意交易的行为。因此,原告就销售人员之前的承诺要求退款,被告拒绝退款并表示若原告不按期支付第二期首期购房款的即视为违约,没收全部已支付购房款。
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4869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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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民初2337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亿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何志强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13日14:3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陆华玲
书记员:徐慧儿
案情简介: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称原告强行要求被告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9日、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放假,并未发放放假期间工资,因原告拖欠被告工资,且并未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主张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8日至6月9日工资5080元、6月19日至7月18日工资508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81280元。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8日至6月9日工资5080元、6月19日至7月18日工资508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8128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认为主张是被告提出离职,,由于5-8月份本市原告的经营单机,所以原告对一些部门人员进行放假,原告按照员工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并予以发放。原告经过被告的统一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是合理合法的,是被告在新岗位正常工作至2019年8月1日后擅自不来工作,原告并未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页未逼迫被告辞职,且被告的实际入职时间是2013年,并非仲裁认定的2003年,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8日至6月9日工资5080元、6月19日至7月18日工资508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8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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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5

案号:(2019)粤0606刑初2843号
案由:盗窃罪
公诉人:欧阳海明
被告人:黎万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14日14:30,第三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慧仪
书记员:梁江陵
案情简介: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去到中山市小榄镇沙口社区小榄大道中30号南面的荣华南路的人行道处,破坏停放在该处的粤T小汽车的车窗并入内盗窃,盗得人民币12元(币种下同)后逃离现场。
2019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宝育大街旁附近在建道路处,破坏停放在该处的粤X小汽车的车窗并入内盗窃,盗得现金3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3月29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新栏路桥旁处,破坏停放在该处的湘E小汽车的车窗并入内盗窃,盗得现金7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花地湾住宅小区商铺对开停车位处,使用螺丝刀撬开停放于该处的粤B面包车的车窗并入内盗窃,盗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新栏路与东延线交汇路边处,破坏停放于该处的粤E小汽车的车窗并入内盗窃,盗得现金6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8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隔涌西街域排号网咖抓获被告人。
诉讼请求: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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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6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561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福宝精细助剂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18日14:30,陈村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毅强
书记员:刘庆明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5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纺织印染助剂,单价以增值税发票记载的含税单价为准,数量以送货单记载为准。合同中还约定:逾期付款,应按日支付货款万分之五的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并出具了相应的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货款总计173832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扣除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退回的货款(价值18492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340元未付。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5340元及利息(以15534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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