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证据、严格审查……禅城法院有效保护企业的交易安全!
禅城法院 2019-11-06 08:12

维护创新、拓展职能……多年来,禅城法院始终坚持多措并举、创新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禅城法院共审结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3879件,在审理中,禅城法院严格遵守司法审慎介入原则,公正审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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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禅法君将继续与大家分享禅城法院民二庭审理的涉民营企业产权(经营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裁判思路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发挥专业审判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增强民营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发展。

案例

严格审查基础关系,保护企业交易安全

基本案情

许某与广东某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许某向建材公司采购屋面瓦用于房地产建设项目,后许某以该建材公司已出具《欠款确认书》《结算明细表》,且未按照约定支付所取得的项目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广东某建材公司则抗辩是其公司小股东利用自己身份以及全权负责销售的便利,辜负公司及大股东的信任,与许某串通,擅自使用公司公章虚构购销合同法律关系,截留公司应收的货款,损害公司利益,实际上公司从未向许某供应过一片屋面瓦,请求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请。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经审查,认为许某在庭审中陈述的交易流程是:许某代广东某建材公司向第三方订货,期间许某代建材公司垫付部分货款,由建材公司自提货物,并向许某支付所垫付的货款。

按照该交易流程的表述,建材公司是买方,承担提货并支付货款的义务,该表述明显与《购销合同》的约定不同,也有违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对此,许某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也未能提交其与被告之间的供货单据、交易凭证等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判定许某虽持有合同及结算明细等证据,但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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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内部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在合同订立、公章使用等方面疏于管理防范,极易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重大损失。本案中,法院准确分析表面证据背后的逻辑,严格审查基础交易关系,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货款的诉请,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交易安全。

案例 2

尊重企业合同安排,鼓励企业生产创新

基本案情

佛山市某工业设备公司(下简称“工业公司”)与佛山市某机械设备公司(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研发销售合作合同》,约定:

· 机械公司负责研发与生产某型号液氮加注机;

· 工业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及销售工作;

· 所销售的产品铭牌信息应标识为工业公司品牌,不得出现机械公司任何标识信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业公司发现其销售的设备机身标有机械公司拥有的自主品牌,认为机械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遂诉请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机械公司在合作设备上标识其自主品牌信息,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保护工业公司开发的市场的约定,判令机械公司向工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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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生产是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而产生的一种现象,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分工和细化竞争的思想,使生产者更专注于生产,而品牌持有者更专注于市场开发和品牌维护。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同安排,判令违约方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鼓励民营企业生产创新。

· 往期回顾·

1.依法规范垄断企业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法院依法慎用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促双赢!

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