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公证处积极探索遗嘱监护公证,助力重病单亲母亲解决子女监护难题
顺德普法 2019-11-11 19:12

近期,顺德公证处接到一宗特殊的申请......

申请人陈女士丧偶多年,如今身患重病。梁女士自感时日无多,时常担忧自己离世时两个子女年幼缺乏监护。这个心事一直萦绕在她心中挥之不去。

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她特意前来顺德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热情接待了梁女士,向其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后,确定梁女士需要办理的事项是遗嘱监护公证

遗嘱监护公证是一项新型的公证业务。由于我国法律对遗嘱监护制度的操作指引不明确,公证界对如何办理遗嘱监护公证尚未有定论,目前全国开展该项业务的公证处寥寥可数。

顺德公证处此前也未开展该业务

因此事情有点棘手

顺德公证处迎难而上,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积极为梁女士解决子女监护难题。公证处通过查阅法律文献、请教公证行业的专家,同时组织全体公证人员对遗嘱公证的理论和实操开展热烈讨论,融会贯通地创设了一系列的遗嘱监护公证操作规范

公证处通过办理梁女士的遗嘱公证以及其家婆陈女士的声明公证,协助梁女士指定陈女士在其过世后担任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并且开通绿色通道迅速为梁女士出具了公证书,顺利解决了梁女士的监护难题。梁女士终于放下了心头大石,对公证处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顺德公证处至今

已陆续办理了四宗遗嘱监护公证

为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解决好监护子女的后事

为未成年人、精神智力残疾的人士

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顺德公证处一直以来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锐意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陆续推出QQ、微信保全证据公证、无人机航拍证据保全公证、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遗嘱监护公证等新型公证,全方位满足群众和企业的公证需求,为广大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赢得了企业和群众的肯定。近3年来,顺德公证处陆续收到企业和群众赠送锦旗5面、感谢信16封以表达对公证处的赞扬与支持。

“遗嘱监护公证”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前提下,被监护人的父母(立遗嘱人)生前通过立遗嘱,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行为。

立遗嘱人的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1、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2、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遗嘱的内容应真实、合法;5、父母一方不得在遗嘱中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6、遗嘱所处分的的事务,是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指定监护人,待立遗嘱人身故后方生效;7、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责任。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佛山公证,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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