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千!万!别!干!
佛山政法 2019-12-23 13:59

“我之前不知道这样违法,

现在我知道了,我错了,

希望司法机关对我从宽处理。”

最近,南海法院又审判了

一起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冯某被判刑并处罚金!

切记:

打假官司,

千!万!别!干!

这要从一起“前后矛盾”的官司说起

今年1月,冯某向南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玲、小燕、小苗归还“借款”,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小玲三人的财产。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冯某在三起案件中的陈述多处前后矛盾,与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且不符合常理,存在主观恶意,为此法官已在诉讼中多次向其释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起诉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但冯某仍然坚持诉讼,有鉴于此,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后于同年6月25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冯某。

南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其实,事情的真相是......

被告人冯某供述,在此前的民事诉讼中提到的与小玲、小燕、小苗三人的“借款”,实际上均为冯某与潘某合伙经营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往来。

2016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准备与潘某一起筹建B公司,在此期间,潘某提议冯某先投资A公司(潘某为A公司投资人),于是冯某将15万元的款项打入A公司财务小玲的账户上,用于A公司的日常经营开支,此外冯某转入小苗账户的28万个人贷款之后也是转入财务小玲的账户用于A公司的日常开支。

而转入小燕账户的43万元则是因为冯某与潘某此前共同经营一家艺术培训公司,但冯某后因个人原因不想再经营,于是在经过冯某同意后,潘某从艺术培训公司的账户上退了43万元股金到小燕的账户上(当时小燕与冯某、潘某均有生意往来)。

之后,被告人冯某与潘某在B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投资款发生纠纷,但双方对很多事项都是口头约定,被告人冯某没有足够的依据起诉潘某,于是就想通过起诉小玲等人来逼迫潘某还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其中一名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这一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提醒:打假官司这种事,千!万!别!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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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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